细化责任 明确追责方式 枣庄出台环保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6-07-06 19:06:52 浏览()次

  “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这是日前出台的《枣庄市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做出的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违纪行为。接到举报的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必须及时加强管理或组织调查处理。

  哪些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各区(市)党委、政府,枣庄高新区,各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存在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对分管部门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等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监管执法机构存在不执行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导致辖区或者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在环境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主管人员存在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偷排偷放污染物的;阻止、妨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谎报、瞒报、拒报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对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干扰、限制、阻碍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的;干预或者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环境保护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授意、强令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形,都应当追究其责任。

  环境保护责任怎样划分?

  《办法》指出,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分为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

  环境保护主要责任者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环境保护产生全局性、导向性、长远性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失而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出现环境问题而应承担次要责任的人员;直接责任者,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出现的环境问题起决定性作用负直接责任的具体承办人或当事人。

  对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而造成的责任;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个人擅自行动而造成的责任;因个人弄虚作假造成的责任,均由具体承办人和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出现的责任;主管领导应审核而未审核或审核不严造成的责任;主管领导对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纠正制止不力造成的责任,均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或直接责任。

  对主要领导个人独断专行、违规决策造成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造成的责任,均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不宜再追究责任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弄虚作假、致使有关人员在决策、管理、执法时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形,均不追究环境保护责任。

  《办法》专门就移送与协作做出了明确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有关人员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方式的选择,根据责任承担者的问题性质、后果程度、主观态度及其所采取的挽回措施而定。需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办法》指出,对存在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者隐瞒事实;强迫或者唆使下属工作人员妨碍、抗拒执法;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等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均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主动检查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的;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属实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