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吴兆祥:入库案例是一面盾一把尺一本书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03-14 10:35:18 浏览()次

人民法院案例库2月27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首批入库案例达3800余件。这其中,有多少环境资源类案件入选了案例库?这些入选的案例都有什么特点?全国两会期间,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启动后,环资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党组工作部署,集中力量审核、推荐入库案例,努力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据吴兆祥介绍,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环境资源参考案例有273件,实现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及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全覆盖,包含了环境资源类案件各常见罪名和案由。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入库案例是一面盾、一把尺、一本书

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环境资源审判历来把案例释法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其中环境资源类案例有40件,占比17.9%,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等多批专题指导性案例。共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35批385件,内容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各领域和众多要素。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吴兆祥介绍,经过严格审核、收录入库的环境资源参考案例,是对法官判案的一种强有力的指导,原则上法官裁判案件必须检索和参考入库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和裁判尺度统一;也能够为当事人、律师、专家学者提供更实用、更便捷的司法服务;还会对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甚至国家机关,系统发挥环境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教育功能。

在吴兆祥看来,入库案例就是一面盾、一把尺、一本书。

“入库案例是一面盾,有助于深化诉源治理。”吴兆祥介绍,已入库案例向社会开放,公众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学法律,增强法治意识和环境意识,明悉行为边界,强化自我保护,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产生,筑牢生态环境保护防火墙,真正把“预防优先”的理念落到实处。

“同时,入库案例也是一把尺,有助于稳定诉讼预期。”吴兆祥表示,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借助入库案例作为预测其诉讼结果的标尺,增强对法律适用和法院裁判的理解和认同,更加理性地决定是否采取撤诉、上诉、申诉等行为。

“入库案例还是一本书,有助于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吴兆祥认为,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点多面广、诉讼类型多元、修复需求多样、责任方式复合、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涉及众多新领域、新类型、新措施,是一本百科全书。入库环境资源参考案例为环境法学、案例法学等法学研究提供了最为丰富、最为鲜活、最为典型的实践素材,有助于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深入融合。

关于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坚决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收录入库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多个领域,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也多种多样。吴兆祥介绍,最常见的有四类:一是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排放污染物生产、违反规定随意排放废渣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等。二是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如未经审批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林木,使用“三无”渔业船舶、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等。三是违反绿色义务的行为,如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清缴或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义务、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经行政机关多次告知拒不改正等。四是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监管等法定职责行为。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协同治理理念,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理念贯穿行政审判始终,坚决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共同把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解决好。”吴兆祥介绍。

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并监督行政机关查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以司法审判为牵引,织密环境资源法治保护网,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真正成为“长出牙齿”的严规铁律。维护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等环境介质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个人或公众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

同时,发挥指导性案例规则补充和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法律适用规范体系化,完善裁判规则。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重污染天气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促进全面担责、严格执法,依法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推动建立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

“此外,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司法建议等方式监督行政执法,加强司法审判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强化多元协同共治,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办案有机衔接。”吴兆祥介绍,比如,青海法院就办理非法采砂案件发现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尽规范等问题向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整改举措落到实处,努力从源头守护好“中华水塔”生态环境,做实在诉前实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才是最佳的司法状态。

关于监测数据造假案例:

“环评报告贩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命脉,环境治理离不开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依法依规履责。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监测数据,妨害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效监管,增加治理成本,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近年来,各地陆续曝出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在环评文件的编制以及企业执行监测过程当中数据造假的行为,并有产业化、专业化、链条化发展趋势,造成了严重危害的后果。

吴兆祥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确列举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体现了刑法严厉打击出具此类虚假、失实证明文件等虚假环评行为的决心。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以及碳排放检验检测过程中,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作为参考案例收录入库的“广东某监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是去年环评造假的典型案例。这起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依法严惩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环评造假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价值导向,对整治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环评与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将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这起案例对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有极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吴兆祥提醒,在环评过程中不要有任何违规违法的侥幸心理,弄虚作假、情节恶劣的“环评报告贩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于噪声扰民纠纷案例:

探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裁判规则,推动源头治理

2022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为解决噪声扰民、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法治遵循。不久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要求,持续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

“一年多来,各地法院就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审理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新要求、新期盼。”吴兆祥介绍。

比如,广东法院办理的“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中,行为人因邻里矛盾每天定时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引发周边群众投诉。因噪声分贝未达处罚标准,街道办、居委会多次调解未果,行政执法部门亦无从介入。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申请,就本案发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确立了以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判断噪声污染的裁判规则,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的司法实践。

“社会生产生活中,噪声处处可闻,如建筑施工噪声、车辆行驶噪声、家庭装修噪声、广场舞音乐噪声等,并不是有噪声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些严重影响人们生活安宁的噪声,才可能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吴兆祥指出,从司法实践来看,因噪声污染存在突发性和不可逆性、偶发性和经常性交织等特点,使得噪声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因果关系认定难、损害后果量化难、维权救济途径难等方面的难点问题。

吴兆祥介绍,判断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一般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第一,是否在特定领域,即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排放噪声。第二,是否干扰了周围生活环境,即产生的噪声已“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第三,是否具有违法性,即“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同时还需考量社会公众的合理容忍限度。

吴兆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28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明确,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各类涉噪声污染案件的同时,还注重综合运用诉前调解、司法建议、法治宣传等举措,推动噪声污染源头治理。”吴兆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噪声污染裁判规则总结调研,发布专题典型案例,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政策文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公共秩序,依法维护生活环境安宁和合法权益。

编辑: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