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引领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提标升级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3-12-08 00:11:32 浏览()次

“在海水禁止养殖区及禁排区内不应设置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口;执法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作为判定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近日,山东省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排放口设置、监测指标和方式方法等作出新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经省政府批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印发《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4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的出台,旨在通过标准倒逼,引领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提标升级,推动海水养殖业低碳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海水养殖过程中的投入品(饲料、渔药等)、排泄物和生物残骸等造成养殖尾水中氮、磷浓度较高,加快了部分海域水体富营养化。目前,国家和省内尚未出台针对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标准,现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是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力,标准也未对总氮和总磷提出限值要求,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要求。新《标准》的出台,有效补齐了这一短板。

记者注意到,《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 6 部分内容,重在以提升全省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水平、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为导向,进一步规范养殖尾水排放行为,削减氮磷等营养物质排放量,填补监管空白。

《标准》明确,海水池塘、工厂化养殖产生尾水可以集中收集治理,尾水浓度容易控制,而开放式养殖产生的污染物能及时得到扩散、稀释,不存在集中排放情况,因此新标准适用于海水池塘、工厂化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网箱养(增)殖、筏式养(增)殖、吊笼养(增)殖、滩涂底播养(增)殖等在开放性海域中进行的养(增)殖活动。

根据全省海水养殖现状,结合调研资料和数据,山东省按尾水受纳水域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标准。其中,排入近岸海域第一、二类功能区的养殖尾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一级标准;排入第三、四类功能区及无水质类别要求海域的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

基于海水养殖尾水污染来源,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及海水养殖业尾水特点,山东省选择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容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物质作为《标准》控制指标,并逐一确定了排放限值,明确了样品采集要求和水质分析方法。

山东省明确,按照本标准监测要求部分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标准》的实施,对山东省所辖海域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助于促进清洁化生产和养殖模式转变,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和富营养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养殖海域的水质质量。同时,进一步引领、促进池塘养殖集中化、规模化,促进循环水式工厂化养殖模式的推广,减少入海排污口,推动全省海水养殖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