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与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涉案赔偿金额31.94万元,刷新了塔城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单案缴纳赔偿金最高纪录,同时首次在塔城地区大气超总量排污领域实现损害赔偿“零的突破”,填补了大气环境生态损害追责的实践空白。

经查,这一公司东区热源站2025年度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63.71吨,超出许可排放量8.54吨;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102.93吨,超出许可排放量66.4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为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合法、结论公正,办案单位严格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规定,委托自治区专家库3名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出具了《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损害赔偿调查和评估报告》及专家意见书。鉴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特征,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本次损害量化采用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319441.12元。
磋商过程中,多部门协同联动,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及参会单位围绕违法事实、损害评估结论、赔偿金额及履行方式等核心事项充分沟通。涉事企业对超总量排污违法行为不回避、不推诿、不辩解,完全认可损害评估结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根据协议,企业将于2026年9月15日前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本案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衔接,凝聚了多部门办案合力,严格落实“谁污染、谁赔偿”原则,切实做到“违法必担责、损害必赔偿”。31.94万元的赔偿金额彻底改变了以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行业乱象,有力推动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落地生根。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确·汪茨恪昭表示,下一步,将以本案为示范样板,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把办案实践转化为环境监管治理效能,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强化赔偿金闭环管理,确保赔偿资金专项用于大气环境治理修复,守牢塔城市蓝天生态底色。
编辑:刘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