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层层失守而导致的污染事件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05-31 11:26:21 浏览()次

安徽省滁河水质污染事件,是一次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作祟酿成的事件。

为什么这么说?可以回溯一下整个事件的时间线:

5月7日19时50分,位于滁州市全椒经开区的滁州富信石油助剂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致使污染物外泄。全椒县通过筑坝截污抽排等措施,将外泄的污染物集中收集存放和无害化处置。

5月11日,全椒县发生约50毫米降雨,尚未清理完毕残留在沟渠和管网内的污水经雨水径流进入襄河。

5月22日,全椒县未经科学论证,盲目决策,安排驷马山管理处从长江提水,并将襄河口闸开闸放水。

5月23日,有媒体调查报道,长江下游左岸一级支流滁河南京浦口段水质出现污染,水体散发恶臭,有鱼虾死亡现象。

5月27日上午,安徽省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情况通报称,污染源已确定,并持续开展水质监测。

在舆情发酵后,5月28日下午,安徽省召开省委专题会议,听取滁河水质污染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汇报,责成省政府、省纪委监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滁河水体污染事件进行彻查。

截至记者发稿前,全椒县委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水利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已被免职。公安机关已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这起突发环境事件,原因并不复杂,本可避免,但是由于各方未各司其职,处置过程拖延拖沓,一些关键环节层层失守,导致事件发展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涉事企业并未严格按化工企业规范流程操作,也没有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导致仓储的部分甘油、糖蜜连同消防废水经地表径流进入附近沟渠和管网。

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开展应急监测,对污染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但是,事情发生后,当地并未成立调查组。根据公开资料,也未第一时间对已污染水域水质进行监测。直到媒体报道引起舆情后,当地才在5月23日至26日开展水质跟踪监测,并在企业现场提取污水监测样本。

在上游河水明显变色发黑,有刺鼻性气味,并出现死鱼现象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凭经验”,认为“没问题”,不仅未能上报,还以保障城镇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和沿滁河地区农业用水为由开闸放水,让原本已经发现的污染水,泄洪长达29小时,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有关政府部门,在思想上并未高度重视,专业知识和能力欠缺,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有效处置,控制影响范围,而是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至少不让自己直接负责的领域节外生枝,最终全线失守,造成“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石。当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部门、单位对此思想认识不到位,应急能力不足,导致本可控制的环境风险扩大化。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地方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无论是现场气体、水体等污染物处置,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还是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生态环境、水利、卫健、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均应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对公众关注的问题给出专业、权威的答复,消除老百姓的疑虑,并做好防范。

这起污染事件,对企业、政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敲响了警钟。各地应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意识,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保障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