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列出环境“信访清单”有诉求该找谁一清二楚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6-01-20 11:41:18 浏览()次

 要求排污单位赔偿环境污染损失的,法定途经是由当地环保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经办理;针对复议诉讼类事项,法定途经是由做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调解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告诉诉求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为引导群众“对照清单、依法信访”,江苏省环保厅日前正式发布了《江苏省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以下简称“信访清单”)。据了解,这是江苏省第一份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问题的清单。

  记者从“信访清单”中看到,针对群众可能提出的环保领域信访投诉请求的不同类型,清单都相应列举了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和答复告知。有关业内人士表示,“信访清单”的发布,将有助于推进江苏省的环境信访工作,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要发布“信访清单”?

  环境信访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影响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据江苏省环保厅相关人士介绍,长期以来,江苏省的环境信访工作存在着投诉与信访不分、法定渠道不畅、合法信访与违法信访及非访不清、受理范围宽泛、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以访施压牟利敛财、司法机关做出判决后继续闹访、借环境举报投诉排斥和打击同行等问题,甚至存在将举报投诉作为发泄私愤的手段等现象。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环境信访工作有序推进,严重影响着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而“信访清单”的作用所在,就是厘清环境信访受理范围、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提高环境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明确某一类的投诉请求按照哪一个法律法规应该怎么办,同时要让基层工作人员和信访群众看得懂、行得通。

  ★“清单”如何规范环境信访问题?

  依法梳理,信访问题分为4类,按法定途经分类导入处理

  从已经公布的“信访清单”来看,江苏省环保厅综合群众反映对象、具体诉求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等因素,经过梳理,将环保部门面对的信访问题分为4类。

  第一类是环保业务类,包括群众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等,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理;第二类是复议诉讼类,主要指发生环境民事纠纷,经调查处理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或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的,由环保部门告知走复议或诉讼途径;第三类是环境信访类,则主要是反映环保人员工作方法、作风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调查核实或转行政监察部门;第四类是非环保部门职能类,主要指属于“大环保”而非环保部门职责范畴的问题,要引导群众向当地主管部门、政府信访机构反映,并说明理由。

  ★“信访清单”将会带来什么变化?

  信访问题最终被引导到相关业务部门,得到更有针对性的解决

  出台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经清单,将会带来什么变化?记者了解到,以往是信访部门站在“前台”接待群众,有了清单分类以后,可能是业务部门站在“前台”直接解决问题。而群众不管是进入信访部门,还是进入其他职能部门,最终都能被清晰地引导到相关的业务部门,更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江苏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信访清单”的出台,将进一步落实各级环保部门的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率和质量,并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信访问题,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从而转变部分群众存在的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观念。

  “信访清单”同时强调,要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对群众反映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的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事项,优先导入法定途径办理。对举报投诉的环保业务类事项,环境执法人员要按照“三不(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三直(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的要求,建立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问题整改、后续督察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链,确保存在问题解决到位,消除重复举报投诉。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为防止“挂空挡”现象的出现,各级环保部门将加强内部沟通,做好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群众反映的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环境信访类事项,有人受理,有人查处。

  记者了解到,根据“信访清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环境信访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90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