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违法生产ODS案件的执法思考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5-06-17 14:58:02 浏览()次

 翟亮绪

  山东省环保、公安机关联手依法取缔了3家违法生产ODS企业,涉案的10余人被公安机关控制,3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有力地打击了ODS行业的违法行为。

  但监察人员在现场执法中遇到的“调查取证、终止污染、技术鉴定、消除污染和案件移送”五难问题难以回避。

  现结合山东省的3起ODS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与环境执法人员一起交流探讨,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场监察中的执法难题,更好地理解运用“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相关条款,准确认定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案例一

  发泡剂小工厂渗坑排污

  附近鱼塘遭殃

  2013年5月12日,山东省南部某县养鱼户向县渔政、公安、环保等部门反映,在抽取自备井水置换鱼塘原水时造成大批观赏鱼死亡。

  经监测,鱼塘水井、鱼池水体中四氯化碳分别超标82.5倍和74.5倍。

  经调查,鱼塘相邻有一废弃小化工厂。这家工厂于2011年11月建设投产,因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直接通过渗坑排放,生产CFC-11发泡剂近千吨,2012年10月被环保部门取缔。

  据此,环保部门立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6名涉案人员,3人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人在逃,两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经物价部门评估,鱼塘经济损失达57万元,现已赔偿到位。

  案发后,环保部门在鱼塘周边1公里范围布设10个监测点位,前期重点对污染井水抽提送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又通过抽提、池塘曝气、晾晒等处理措施消除污染。目前,水井内四氯化碳浓度已基本达标。

  ■案例二

  未经备案违规生产

  ODS生产企业污染地下水

  2013年6月3日,前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提供消息:嫌疑人供述除在本地建厂外还在山东省中部地区建一ODS生产企业。

  接此信息后,山东省调查组立即赴现场进行查处,企业现场无人,水、电正常,有氢氧化钠、氢氟酸、纯氯等原料,生产设备温度较高,属生产紧急停运状态。

  现场分析有生产CFC-11和HCFC-141B两种能力,属国家禁止类和未经备案违规生产企业。这家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水治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接通过约10米深渗井排入地下。经监测,COD605mg/L、超标9倍,氟离子1370mg/L、超标170倍,四氯化碳2.34mg/L、超标77倍。

  调查组立即要求当地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现场对这家企业断水、断电和查封,对周边地下水加密监测。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涉案人员去向。6月8日,当地公安部门控制了租赁合伙人张某,并处25万元罚款。

  环保部门在渗井周边两公里范围布设11个监测点位,每天将渗井废水进行抽提运送到有资质的联合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处理。

  目前,渗井水中四氯化碳含量已降低到1mg/L,周边地下水基本达标。所辖地环保部门与前案发生地公安部门进行了案件对接。

  ■案例三

  无名小厂违规偷排污水

  执法机关断水、断电并查封

  2013年6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调查组会同山东东部某市环保局对辖区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这家公司院内有企业非法生产CFC-11。这家企业无厂名,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直接通过渗池外排。

  调查组立即要求当地公安机关现场介入,执法人员破锁进厂取证,要求当地政府对这家企业进行断水、断电和查封,并将当日外运的88桶CFC-11产品予以追回。

  当晚调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召开了由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和涉案镇政府参加的联席会议,形成了政府工作意见,对这家企业进行了取缔,并对80余吨四氯化碳和20余吨产品进行了封存。

  随后,当地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企业的现场负责人和生产、运输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但河北租赁人陈某在逃。

  ■执法思考

  执法中常遇“五难”问题

  一是调查取证难。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后,ODS生产企业大门紧锁,厂区无人,执法人员该如何进门调查取证?

  二是终止污染难。执法人员进厂查明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水处理设施,违法生产ODS,现场污水直接通过渗井、渗坑、渗池排入地下,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为立即终止污染,固定证据,执法人员能否现场进行断水、断电,对企业实施现场查封?

  三是技术鉴定难。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在无技术能力进行样品成分鉴定(ODS系列)的情况下,上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否进行成分监测鉴定?

  四是消除污染难。对ODS企业的查处涉及水、气、渣和危险化学品处理等多项工作,执法人员应如何对违法企业取缔、污染危害评估、生态修复提出合理建议?

  五是案件移送难。“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实施后,由谁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已经明确,但仍存在案件移送衔接不畅的问题。

  ■破解方法

  借权执法,弥补执法权不足

  现场调查取证是环境监察人员的基本职责。但在现场执法中经常遇到企业“大门紧锁,吃闭门羹”的情况。

  为在第一时间获取企业的违法证据,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公安机关现场介入,破锁进厂现场勘验取证,有效地弥补了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权不足的问题;有效地避免了执法人员破锁或翻墙进厂野蛮执法之嫌;有效地防止了被企业围困等情况的发生。

  终止污染,巧用法律杠杆

  为终止污染,防止污染危害后果继续扩大,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进行了现场查封、扣押;当地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了断水、断电;在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下,对当日生产的88桶CF11产品进行了追回,及时终止了污染,固定了违法证据。

  加强监测,科学使用证据

  “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解释”发布前,山东省明确在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机构无技术能力进行样品成分技术鉴定(ODS系列)的情况下,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原料及产品的分析鉴定工作。较好地解决了下级环境监测机构鉴定难的问题。

  消除污染,提出合理建议

  对违法企业实施关停取缔,对污染危害进行评估,实施生态修复,涉及水、气、渣和危险化学品处理等多项工作。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中,除积极向当地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建议外,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起案件查处中,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先后向省环保厅厅务会、厅长专题会进行了汇报,向环境保护部环监局递交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查处非法生产破坏臭氧层物质(ODS)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在明确环境监察机构自身职责的同时,及时明确相关机关处室、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具体的措施建议。

  案件移送,及时与公安对接

  “两高”司法解释已实施,依据哪一条款定罪等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探讨的重点问题。

  在查处3起ODS违法案件的过程中,环保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的通知》中“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其他机构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调查工作,法制机构负责移送工作”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

  目前,对这3起ODS违法案件,当地环保部门已按照移交文件的程序和要求,全部完成了向公安机关的移交工作。公安、检察机关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九款的规定,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名词解释

  ODS是指破坏大气臭氧层、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物质,即“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业上生产和使用的全氯氟烃(CFCs)、哈龙等物质,当被释放到空中平流层受太阳光紫外线UV-C照射时,分解出Cl和Br自由基,与臭氧进行连锁反应,破坏生存环境。因此,ODS受国际《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限制,我国制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其生产使用进行了严格管控。但因其投入成本低,利润收益高,生产工艺简单,隐蔽性强,致使一些企业违法生产和使用,对臭氧层造成严重破坏,对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