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渣土,填埋红树林,两起非法占用海域案成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01-02 23:58:10 浏览()次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建设发展,土石方工程施工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倾倒渣土至海洋,填埋红树林湿地,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案件涉及非法占用海域,非法填海,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政机关因核发放海域使用权证成被告

一起案件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刘某某、柯某某在2011年至2017年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浙江省宁波市某海域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向海域倾倒渣土、泥浆等建筑垃圾。自2011年以来非法倾倒垃圾侵占海域面积逐年扩大,至案发时,海域侵占面积达7.8964公顷,遗留在海域的垃圾逾70万方。

其间,行政机关于2014年向第三人核发上述海域使用权证,但刘某某、柯某某非法圈占海域行为造成合法使用权人一直未能实际使用该海域,影响政府工程整体开发。

向海洋倾倒大量建筑垃圾,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海域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海域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10月16日,鄞州区检察院向资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海域监管职责,及时追究刘某某、柯某某破坏海洋资源行政责任,责令退还侵占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没收违法所得。资规部门回复称,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属于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应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负责,拒绝履行海域监管职责。

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经反复论证认为,刘某某、柯某某非法设立垃圾消纳场所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并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事实上已经形成对海域的长期侵占,属于侵害国家海域资源。资规部门作为海域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所有侵害海域资源的行为履行海域监管职责。资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持续存在。

2021年10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怠于履行海域侵占监管职责的行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2年5月19日,宁波海事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某、柯某某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行政机关已经履行海域使用监管职责,2022年8月3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宁波海事法院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起诉。

非法填海,造成13.15亩红树林林地被毁

另一起案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某等非法占用红树林林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始,防城港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虚构其合作开发码头项目,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许某,许某告知其码头项目需要大量土石方填海。杨某某和许某签订协议。后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广西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当时其承包港口区某安置房工程弃土运输。杨某某以防城港某置业公司名义与广西某建筑公司邓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在明知占用红树林地需要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杨某某、邓某某雇佣工程车从某安置房工程处装运弃土到许某指定的所谓码头项目海域填放,造成沿海湿地13.15亩红树林林地被毁。

2021年10月2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就上级院移送的防城港市某村存在工程土石方非法填海造成沿海湿地红树林死亡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港口区检察院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在提前介入阶段引导收集公益损害证据。针对红树林具体被损坏株数无法调查清楚的问题,向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中国生态学学会红树林生态专业委员会、广西红树林资源保护评审委员会征询专家意见,明确案涉区域属于红树林林地,破坏红树林周围生态环境也要一并纳入修复。

2022年4月1日,港口区检察院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本案中存在案涉区域红树林植被及生长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急需修复,但因案件侦办、审查、诉讼导致无法及时修复的现实冲突,港口区自然资源局积极履职进行统一修复并已逐渐恢复案涉区域红树林生态环境。港口区检察院根据修复红树林地支付的资金请求判令侵权人依法连带承担清除污染产生的清运土石方费用、修复生态产生的补种红树林费用,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认为,三被告在无林地、用海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导致大量红树林林地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许某、杨某某、邓某某连带赔偿清除被毁红树林地污染产生的清运土方费用、补种红树林费用1735048.2元,并在防城港市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