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铝锭提炼厂造成环境污染,广西东兰一男子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12-29 18:50:57 浏览()次

12月28日下午,东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县首例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东兰县人民法院院长肖远忠担任审判长,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秦义永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间,被告人曾某海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租用东兰县兰木乡某村闲置的养鸡场开设铝锭提炼厂,后从网上招聘熔炉工人进场建造溶炼炉和冷却炉,并从网上购买废电容等电子元器件、易拉罐、铝线铝块等原材料进行焚烧、提炼铝锭。

2022年4月20日,铝锭提炼厂被河池市东兰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现场扣押废电容等电子元器件43.078吨、铝锭146条、碎铝皮6.329吨、飞灰6.633吨。

经河池市东兰生态环境局认定,该铝锭提炼厂使用的废电容等电子元器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9的危险废物。

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围绕焦点问题充分陈述意见。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曾某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某海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恢复场地原状,并支付涉案废物处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25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