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长江口非法采砂案4名被告人获刑受罚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8-18 12:58:00 浏览()次

  在听完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起诉书后,3男1女被告人深深地低下头,表示认罪认罚……在“咣”一声法槌声后,审判长当庭宣判,王某等4人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采期擅自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两年,并处相应罚金。

  近日,上海市首例长江口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宣判。

  采砂船禁采期偷采

  2019年7月上旬的一个深夜,一艘采砂船正在长江上海段横沙通道东北侧水域内高速作业,利用设备将河底砂子抽送到另一艘运砂船上。

  每年6月1日―9月30日是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这艘采砂船没有相应的采矿许可证。为躲避检查,两条船上的灯光都被船工关闭,但是这暗藏在夜幕下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躲过执法人员的监控。

  采砂船系被告人王某2019年5月购进,日常由王某的父亲被告人王某贺、母亲被告人钱某平管理;被告人阮某某则是运砂船的船主。每次采砂行动前,王某都会先行向其舅舅钱某刚(另案处理)打探执法机关的执法行动计划,与运砂船约定采砂时间、地点后,指使王某贺、钱某平驾船至采砂点与运砂船共同实施违法开采江砂行为。

  公诉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显示,去年6月―7月,王某及其父母采取上述方法伙同运砂船主阮某某非法采砂3次,累计开采江砂1万余吨,阮某某分两次通过王某贺、钱某平向王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2万元。阮某某、王某被公安部门陆续抓捕归案。王某贺、钱某平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4人认罪态度较好仍被罚

  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将上述4名被告人向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某、阮某某、王某贺、钱某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采期伙同他人共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但考虑到四人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中被告人王某贺,钱某平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此类环境资源案件,他们发挥集中管辖的职能优势,跨庭组建了专项审判团队。2016年9月以来,共受理办结环境资源案件50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