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6-01-20 00:10:37 浏览()次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现有绩效分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1+1+1+N”管理体系,并创新性面向A级企业遴选A+级企业。

面向A级企业遴选A+级企业

《指导意见》明确,绩效分级将完善“一个指导意见、一个管理平台、一个技术总则、N个重点行业技术指南”的体系。

分级标准上,原则采用“A/B/C/D级”四级分类,A级指所有指标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B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C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中等水平,D级指相关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最基本要求。

对一些装备、工艺、治理等较简单的行业实行“A/B/C级”简化分类,所有评级严格遵循“短板原则”,即以各指标最低等级确定企业绩效等级;企业涉多个重点行业时,按行业分别评级,以所涉行业的最低等级作为企业总体绩效等级。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指导意见》增设A+级企业遴选通道,生态环境部面向A级企业遴选A+级企业。A+级企业指采用国际领先且能够连续稳定运行两年以上的创新性、突破性装备或技术,减污降碳效果显著,明显先进于同行业其他A级的企业。

《指导意见》明确分级指标覆盖装备水平、工艺水平、能源清洁水平、污染治理技术、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理水平等源头、过程、末端管理全链条环节。

《指导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建设全国统一的绩效分级工作平台,集成企业申报、审核评定、评级降级结果公示公开、绩效等级查询等功能,面向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公众开放。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绩效分级指标;对国家尚未制定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可制定地方绩效分级指标,并将相关技术文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绩效分级,评定A、B级企业;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加强省级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绩效分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直管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实施分级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企业申报,对A、B级企业开展初审,评定C级及以下企业。

分级结果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根据需要申报评定或申请变更绩效等级,相关部门根据评定结果及时更新企业绩效等级。

绩效等级先进企业除有明确违法问题线索及“体检式”帮扶外,一般免予现场检查

差异化激励政策成为此次《指导意见》的核心亮点。

在环保管控方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A级及以上企业可自主减排,B级企业可少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绩效等级低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除有明确违法问题线索或正面清单周期内规定的“体检式”帮扶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在经济政策支持上,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绩效等级先进企业可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富余排污权优先交易等优惠,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绩效等级提升项目审批将加速。鼓励金融机构将绩效等级作为信贷审批重要依据,鼓励开展基于绩效等级的产能产量调控,产能产量指标向绩效等级先进企业倾斜。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需联合财政、交通、商务、金融、税务、能源等多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实施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大幅提高重点行业A级企业占比。

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将面临严厉追责。在监管层面,《指导意见》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生态环境部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和技术体系定期评估,适时更新管理政策和技术文件。各省级部门每5年至少对A级企业复核一次,各级部门按层级重点抽查先进等级企业。生态环境部重点针对A级及以上企业进行现场抽查,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对A、B级企业开展现场抽查,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社会公众可通过统一平台查询企业评级信息,发现问题可可向相应绩效等级评定部门或其上级部门举报。对存在指标不符、或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企业,将依法责令整改或降级,并公开相关情况。

此前相关文件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绩效分级管理的实施路径,通过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差异化政策导向,为重点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动力,将促进空气质量改善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对推进美丽蓝天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