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渔业法:将生态环境保护贯穿到渔业生产全过程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5-12-31 11:46:29 浏览()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12月27日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渔业法由原来的六章50条大幅增加至七章90条,确立“绿色发展”为基本原则,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防控生态安全风险、明确法律责任与生态调度、完善监督管理与执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更加系统、严格和具体。

确立“绿色发展”为法定原则

新法明确把“绿色发展”作为渔业发展的法定原则。强调要统筹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养殖模式;明确要求从事养殖生产必须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和规模,合理投饵、投饲、使用药物。最关键的一点是,养殖排放的尾水必须符合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从源头上防止养殖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

法律对可能影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各类活动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和补救义务:针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定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批准禁止在保护区内捕捞;对工程建设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建闸、筑坝、修港口等,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包含对渔业影响的内容。若对洄游通道有影响,必须建造过鱼设施;对水体功能保护规定,对于兼有调蓄、灌溉功能的水体,必须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保障鱼类生存空间;禁止围垦,明确禁止围湖造田,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防控生态安全风险

为了防止生态失衡,新法增加了针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条款。

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特别是水生外来种、杂交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破坏本地生态平衡;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需要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需进行安全性评价,进出口苗种需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传出。

明确法律责任与生态调度

新法要求对作业损害进行赔偿。如果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作业,对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影响或损失,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协商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实施生态调度。水工程(如水库)的运行管理单位,在确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制定调度规程,开展符合水生生物生长繁育需要的生态调度。

开展污染治理。各级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处理,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执行。

完善监督管理与执法

新法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强化了执法手段。

在部门协同上,明确了渔业执法机构与海警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在信用体系上,加强渔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在源头治理上,针对涉渔“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明确禁止其从事捕捞作业,并禁止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从源头切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此次修订的《渔业法》不再仅仅关注“捕鱼”和“养殖”,而是将生态环境保护贯穿到了渔业生产的全过程,从水质排放、外来物种防控到工程建设的生态影响评估,都做出了非常细致且严格的规定,旨在实现渔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编辑:江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