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5-08-05 10:57:41 浏览()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明确规定了7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实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各环节的全覆盖,打通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当前,美丽中国建设已经进入重要时期,涉及的领域更广、行业更多,触及的矛盾和问题层次更深,生态环境保护已更全面更深刻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方位和各环节,需要构建层次分明、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时仍然存在短板。有的市县和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面对一些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利益纠葛复杂的问题,或力度不足、被动应对,或推诿扯皮、搁置拖延,导致问题久拖不决。部分职能部门中的一些人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片面地认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生态环境部门的事情,一定程度上存在“与己无关”的心态。个别地方在推动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时,甚至会受到掣肘。这些问题的存在,根源之一在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对责任边界的认识模糊。《责任制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将集体职责和岗位职责统筹谋划,为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进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扛起组织领导之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实效果如何,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至关重要。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和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要督促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抓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好职责范围内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直接责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和主力军,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唱主角、挑大梁。要立足责任规定不断推进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本部门以及下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敢于直面问题、动真碰硬,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为美丽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提供充足动能、守牢安全底线。

具有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履行好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坚持“一盘棋”思想。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依规依法履行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组织推进、监督指导本部门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或者领域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有关政策,切实承担起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知责明责,是履职尽责的基础和前提。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深刻理解、清晰掌握《责任制规定》所明确的责任边界。唯有真正搞清楚“谁来干”“干什么”“怎么干”,才能避免职责虚化空转,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链条环环相扣、层层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