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12-13 12:00:12 浏览()次

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全面总结四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大局,强化海事审判体系和能力建设,推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情况。

“目前,全国11个海事法院共设立42个派出法庭和多个巡回审判点,以适应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线长面广的特点,增强海事审判的服务保障能力。”《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显示,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以及海事执行案件132633件、审执结133309件。

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础保障,迫切需要不断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与保障。《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指出,海事司法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之一,积极探索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实践,构建守护碧海蓝天的有力司法防线。

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则体系不断完善

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该类诉讼的性质、索赔主体,完善损失认定的一般规则与替代方法,对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厘清了该类纠纷的案件管辖、责任限制、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的抗辩及赔偿范围等问题,充分体现了中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精神,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了有力依据。

同时,海事司法实践中明确的裁判规则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则体系。如,海口海事法院审理的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通过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珊瑚、砗磲依法予以同等保护,维护三沙海域生态环境安全。北海海事法院审理的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明确了非法围填海的主体、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对于维护国家海岸线安全、维系海域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上述两案均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确立了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裁判方法。

海洋环境司法专业化审判机制不断强化

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不断强化海洋环境司法的专业化审判机制,确保案件的高质量审理,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专业化的审判实践,为确保海洋环境审判的高水准、高质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在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与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Provence Shipowner 2008-1 Ltd)、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 SA)、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 Shipping Limited)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案中,厘清了有关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调整边界,明确了船舶碰撞事故中非漏油船一方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责任限制与责任限制基金分配规则,合理平衡了主权国家海洋环境利益与航运经营者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展现了中国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水平。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巴拿马籍“正利洛杉矶(APL LOS ANGELES)”轮燃油泄漏导致海洋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邀请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参与调解,发挥专业人士作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将案件的受理情况和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保障了公众对海洋环境治理的参与和监督。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责令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限期履职,履行了有效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责。海口海事法院发布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8-2020),总结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经验,提炼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打造海洋环境资源保护亮点品牌。

上海海事法院组建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审判团队,聘任专家陪审员和特邀咨询员,设置专业鉴定机构名录,不断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

建立高效司法保护合作机制

同时,各海事法院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一体化发展理念,唱好“大合唱”,打造海洋生态司法协作的高水平样板。

广州、海口、北海海事法院共建共享海洋环保司法合作平台,打造“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朋友圈”,借助线上调解、线下协同工作模式,成功跨域调解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天津、大连、青岛海事法院签署框架协议,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开展渤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调联动和深度合作。

此外,各海事法院积极参加当地党委领导或政府主导下的多部门会商机制,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北海海事法院与海事局、海警局、海洋局等建立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工作交流机制,共同维护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