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06-06 12:54:32 浏览()次

“202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数量为297492件,其中收案277743件,结案265341件。”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这份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报告》显示,2021年,环境司法专业化稳健发展,案件质效不断提升。

《报告》提出,除去环境刑事案件出现下降拐点外,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都有较大幅度上升,总体来看,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刑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一审收案量分别同比增长10.18%、23.42%、-4.33%、25.97%、131.50%,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增幅迅猛,环境行政案件平稳发展。

环境侵权案件数量增长,《民法典》适用情况良好

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统计,全国法院2021年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收案175261件,结案167055件,与去年相比,分别同比增长10.18%、2.86%。

与2020年相比,2021年环境侵权案件在数量上明显增长,但地域分布、主体类型、污染行为类型等方面基本相同。

《报告》显示,环境侵权案件在地域分布上呈“大部分省份增长,少部分省份持平或减少”的态势。其中,青海省环境侵权案件“从无到有”;上海、海南、甘肃、西藏、宁夏近两年均未检索到环境侵权案件。诉讼主体以自然人和企业为主,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占比极低。

《民法典》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发布,根据民法典制定或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的准确合理适用、保障环境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民法典》相关法条在判决书中大量适用于确认环境侵权责任的主体的确定、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环境法律规范主要适用于行为违法性认定、补强相关法条适用的正当性、侵权行为性质认定等方面。”《报告》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适用情况良好,“合作型”裁判方式正在形成。民法典侵权责任的“不完全规范”、需要环境法规范加以辅助的特征在案件中得到较好体现,民法规范与环境法规范的协同适用效果显现。

环境行政案件的特征开始显现,司法实质性审查有待提升

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统计,全国法院2021年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收案66469件,结案62826件,与去年相比,收案量与结案量同比增长23.42%、18.33%。

经对1204份环境行政裁判文书的分析,并对环境行政诉讼中的二审改判案件进行重点观察,《报告》认为,环境行政案件的地域分布和类型特征明显。环境行政案件数量在地域分布上由西向东逐渐增长,呈现与东西部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正相关性,其中,西藏自治区未出现过环境行政案件。各类案件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占比较高,是环境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

同时,环境行政案件几乎全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且上诉率高,体现出环境行政争议复杂程度高、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通过对二审改判案件的重点观察,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件的二审改判率较高,其中行政赔偿案件改判数量最多,占比42.50%。”《报告》显示,行政补偿争议多围绕环保拆迁、排污处罚与行政监管中“是否应予赔偿、如何界定具体赔偿范围、如何计算赔偿金额”等问题展开。这些争议必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在审查环境行政行为时的运用,若因环境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法官采取尊重行政决策的谨慎态度,可能导致实质性审查不足,影响案件审判质量。

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数量大幅下降,社会治理效果彰显

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统计,全国法院2021年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收案36013件,结案35460件,与去年相比,收案量与结案量同比下降4.33%、6.15%。

“经对2021年度7076件环境资源刑事一审裁判文书的分析,从案件的整体数量、地域分布、分罪名统计、案件质量等角度,观察到环境刑事审判的一些新情况。”《报告》显示,在地域分布上,广西、湖南、云南、江西等生态环境要素富集省份的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数量居于前列;吉林、辽宁、山东省份的案件数量在全国排行中有较大程度的前移;西藏、海南、北京、天津等省区案件数量仍维持在较低区间。

虽然2021年度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剧烈下降,但山东、江苏、广东、河北、河南等经济大省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仍居于前列。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安徽、湖南、山西等中部省份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与经济结构和发展阶段呈现正相关。

“总体上看,环境刑事案件数量呈现普遍下降态势,生态要素的富集程度与自然资源禀赋以及人口等自然指标仍然是影响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数量的主要变量因素。”《报告》认为,客观上,新冠疫情的持续和严格的防控措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一定抑制作用,降低了相关生态环境犯罪的发生。主观上,经过近年来不断加大刑事法律手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对于遏制和预防犯罪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体现了环境刑事案件质量提升的社会效果。

环境公益诉讼健康发展,预防性功能逐渐强化

“全国法院2021年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收案5267件,结案4943件,收案量与结案量同比增长25.97%、38.97%。”《报告》显示,从案件类型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占比达89%,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占比不高,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支独大”。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分布呈现出“东南多,西北少”的状况,地域差异依然存在。从省级分布来看,31个省域(自治区、直辖市)均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各个省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分布广而不均衡。其中,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九个省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均在70件以上,约占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量的57.3%,北京、天津、海南、新疆、西藏、青海、宁夏七个省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均在10件以下,案件总量仅为26,约占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量的1.56%。

“在治理手段上,禁止令、惩罚性赔偿出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中,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手段多样使用的治理局面,这有力增进了公益诉讼参与环境治理的能力与效果。”《报告》认为,检察建议被大范围应用于诉前程序之中,有效推动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自2015年以来“两高”公布的118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中,以检察建议并有效解决问题的案例有20件,占比16.9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稳中有升,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有待明确

2021年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第六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基础性问题,意义重大。这一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又有何特征?

“整体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稳中有升。”《报告》显示,从行使主体来看,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最多,说明行使主体从省、市级政府向县区级下沉。从义务主体来看,以自然人为赔偿磋商义务人与诉讼被告86的案件共46件,占比65%,体现了生态损害赔偿的精细化发展方向。

同时,磋商成为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导程序,磋商结案的案件占比逐年上涨,在案件数量和履行情况方面均占优势。在审理的71件案件中,运用磋商程序确定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案件67件,占比高达94.37%。磋商成功但未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41件,占57.75%;磋商成功且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26件,占36.62%;磋商失败,欲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仅4件,占5.6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优势明显,程序还需优化。”《报告》建议,应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准确释义“绿色原则”规范含义,加强环境立法的补充适用作用,实现“绿色条款”与环境法的有效衔接和对“绿色条款”的补充完善,保证环境保护民事规则协调顺利地运行。

编辑:李贤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