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5-09 13:30:38 浏览()次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以下简称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以下简称绿皮书)及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陶凯元介绍,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具体展示中国环境司法年度发展状况。2016年和2017年发布的白皮书英文版已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网发布,成为世界各国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

  “今年白皮书改变了以往将环境资源案件区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做法。”陶凯元表示,此次白皮书将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态保护案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等五大类型,充分契合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和归口审理机制改革,满足了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发展和国际交流需要。

  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收结案数同比上升50.9%、43.4%。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2671件,审结189120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7588件,审结42078件。

  吕忠梅表示,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特性更加明显。绿皮书显示,环境民事案件以环境污染案件为主,行政案件保持增长势头,刑事案件保持稳定上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逐渐丰富。

  陶凯元介绍,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发布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创新生态修复方式,完善配套机制,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79件,审结58件,同比分别上升175.4%、262.5%。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309件,审结1895件,同比分别上升32.9%、51.4%。

  坚持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创新

  白皮书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353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513个,合议庭749个,人民法庭91个。共有23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陶凯元介绍,人民法院推进集中管辖机制建设,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在坚持裁判中立的前提下,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外部协调联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形成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完善不同类型案件审理的衔接与协调机制,环境司法机制改革创新、多方联动格局基本形成。”吕忠梅表示。

  绿皮书显示,全国法院系统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从高速增长趋向平稳。甘肃、江苏、江西、湖南省高级法院积极打造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升级版”。法检联动、诉行联动、检行联动、审调联动、审执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

  记者注意到,今年绿皮书首次关注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情况。吕忠梅回应,绿皮书将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状况作为特别关注内容,为下一步制定完善法律发现司法需求。

  绿皮书显示,长江经济带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互动机制作用明显,长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有较大增长,案件的“涉水”特征也比较明显,但“流域性”不强。需要在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司法制度方面继续探索。

  首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年度典型案例

  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年度典型案例。

  王旭光表示,本次发布的40个年度典型案例涵盖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和环境治理与服务等五大类型案件,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类型日趋多样性、保护范围渐呈广泛性、审判程序凸显复合性等特点。

  “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协同推进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王旭光介绍,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对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从严查处。对于超范围探矿、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行为,依职权认定无效。此次公布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允许企业以部分赔偿款用于完成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和升级改造,鼓励企业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年度案例还突出展示了环境司法的修复性等特点。王旭光介绍,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作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相关公益诉讼案例中,人民法院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记者 孙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