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庭建设尚存五大问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1 20:48:34 浏览()次

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截至2013年7月,全国共有134个法院设立了环保法庭,但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仍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关键在于树立和培养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司法理念。同时,奚晓明要求,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应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

  5月29日上午,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针对我国环保法庭目前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问题一: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法律依据有待明确

  有必要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或进行立法解释

  汪劲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审判庭,但是并没有赋予基层人民法院这一权力。因此,有必要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或进行立法解释,使得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法律依据更为充分。

  问题二:全面成立专门机构可能面临无案可审

  不一定全面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要有选择性地设立

  王明远认为,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不一定都要全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要根据地方的生态环境状况、经济发展需求来进行机构建设和专门化的发展。

  王明远建议,要解决深层次的生态系统整体化的需求和行政管理地方化、局部化割裂的矛盾,我们可以着重克服在环境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保护和无所作为。可以考虑在大区层面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即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在东北地区、西北地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西南地区等设立大区法院,对上与最高人民法院衔接,对下与中级甚至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业务上的衔接。

  “如果我们国家在环境司法方面能进行这样一种体制和机制的架构,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环境司法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是对我们国家整个司法体制创新的一种开拓性的、在困境中寻求突破的尝试,可以说是一块实验田,其重要性不亚于上海自贸区在经济领域的探索。”王明远说。

  汪劲提出,根据需要有选择性地设立环保法庭。

  汪劲说,没有必要全面推广环保法庭,因为环境资源类的案件比较少。当然,并不是说没有环境污染纠纷这个社会问题,有很多因素导致了环境污染纠纷,但并没有形成诉讼。可以选取具有地域特点或者经济发展特点、问题特点的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设立环保法庭。而高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是否设立环保法庭,则要与地域特点联系起来。

  此外,汪劲还建议,要研究跨地域的专属管辖,特别是在当前水危机、水污染严重的背景下,对流域和水的污染破坏案件、水资源的保护应当加强。

  “环保法庭的设立应遵循集中管辖原则,从而有利于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和可持续性发展。”马勇表示。

  据统计,截至2013年7月,全国共有134个法院设立了环保法庭。据说最近某省一次性设立了100多个环保法庭,这是否有必要?

  马勇认为,已设立的一些环保法庭存在案源不足的问题,只能审理一些与环保无关的离婚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那么环保法庭设立的意义就没有显现出来,长此以往,将会对环保法庭产生不好的影响。

  问题三:环保法庭和现行司法体制的衔接面临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完善环境司法机构建设

  “环保法庭和现行司法体制的衔接是一个难以克服的司法机关内生性困境。”汪劲说。

  如审级问题,由哪一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如何解决两审终审制的问题。如果某一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或者环保法庭受理了案件,要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话,和现有的体制如何衔接?汪劲说,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话,这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因为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完善环境司法机构的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建议,环保法庭可以仿照知识产权审判庭,一般设立在中级人民法院。因为环境司法审判是技术性比较强的专业性审判,且刚开始时环境资源类案件不会很多,如果在每个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环保法庭,将会出现无案可办的情形,从而影响设立环保法庭的初衷。如果认为这种设置会存在案件管辖法院审级过高的问题,则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即指定一个基层法院集中受理一定区域内的案件。

  问题四:我国环保法庭设置“一头大一头小”

  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昆士兰州环境法院、新西兰环境法院都有环境法院、环保法庭的设置经验。据统计,全球大概40多个国家设立了370多个环境法院和环境法庭或者独任环境法官。

  王树义认为,我国环保法庭设置的特点是“一头大一头小”,一是都设在地方,二是高级人民院设得少,基层人民法院多。

  根据具体的国情,王树义提出建议,大致仿海事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因为从国外考察情况来看环境法院最初要解决的还是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管辖问题。贵州、无锡的环保法庭也是为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而设立的,可以并非是完全照搬,但按照这个思路设立。

  从国外的实践、审判理论来看,环境司法必须有所作为。进行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建设,开展专门化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这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王明远说,他们在审判实务中的尝试,有成功的经验,也发现不少问题。

  王明远认为,环境司法专门化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专门化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推进法制建设、推进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价值和生态利益平衡的一种手段。因此,除了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论证外,我们还要考虑正当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有现实的强烈需求,也有实践经验,接下来我们需要总结经验教训,吸取别的国家成功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包括在理论上进行系统的学习和梳理,然后为我们的机构建设、审判专门化和后续的相应工作来开展服务。”王明远说。

  王明远赞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但他认为其工作定位不是审理大量的案件,而是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研究和起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下指导重大疑难案件、发布典型案例,为整个国家的司法活动提供基础性的、规则性的、方向性的指导。

  同时,周珂也提出,从国外环保法庭的经验来看,环境司法法官通过审理一些典型案例,对于推动环境立法、加强环境管理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问题五:审判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

  尝试“三合一”或“四合一”审判模式,纳入土地开发利用案件

  汪劲说,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环保法庭都打破了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类法,实施了“三合一”或“四合一”的审判模式。在环保法庭的设置上比较先进的如贵阳、昆明、无锡3家环保法庭均采取了“四合一”模式。这种体制有其特有的优势。

  有人提出疑问,如“四合一”是不是就成了一个法院了?什么职能都统一到一个庭里是否妥当?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了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和加强的问题。汪劲认为,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方面要早做打算。

  汪劲说,至少“三合一”是合适的,因为环境资源类案件是以结果为导向,与传统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庭设置的机理、方法、理论、原则都是不一样的,“三合一”将同类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统一裁量尺度、提高法官专业素质、提高案件质量。

  王灿发强烈建议实行“三合一”,即将环境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合在一个庭里,这可以充分使得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可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关于环保法庭的业务范围,王灿发提出,土地开发利用的案件应由环保法庭审理。原因是土地的开发利用对于生态的影响很大,如果土地类案件不放到环保法庭里是不完整的,当然土地类案件中涉及房地产争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