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订 委员建议恶意排污入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3 10:53:35 浏览()次

 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如何从立法层面解决“污染环境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成为与会人员热议的焦点。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环保法应有更严格的刑法入罪标准、更具体的环保执法和司法制度,以及进一步增加环境对健康侵害的评估等。

  【关键词1】

  违法成本

  环保法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四种“尚不构成犯罪”,但会导致行政拘留的行为,其中包括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违法排放污染物(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

  “违法成本高”才能改善环境恶化

  这一条款被认为扩大了可导致人身自由限制的违法行为范围,因而广泛得到认可。不过,在委员们看来,光是行政拘留还不够,严重恶意的环境行为更应该入罪。

  温孚江委员表示,这四种行为目前被认为是“尚不构成犯罪”,但他认为其已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是我国目前农村地区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属于故意犯罪行为,应用重典治理。

  周其凤委员也表示,现在这部法律给他的一个印象是:我们不能犯罪,但是可以犯法。他认为,这会给老百姓带来印象,即认为法律严禁的事情也可以干,干了还不构成犯罪。

  赵少华委员认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是逃避监管违法排污,已经明显构成犯罪,并不存在“尚不构成犯罪”。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云龙认为,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对于通过暗管、渗井排放有害污染物等对人民生命健康、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对环保法的修订寄予了很高期望。只有打造一部真正的违法成本高的法律,才能解决环境不断恶化的问题。”陈吉宁说。

  【关键词2】

  环保执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等进行现场监察,如企事业单位等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监察机构应有行政强执权

  此次草案首次明确了环保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被认为是亮点之一。但也有委员提出,可以进一步完善环保执法的制度。

  董中原委员表示,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可以增加政府即时强制的内容,比如责令停业、封存、查封、扣押等。在执法手段上,他建议考虑增加公安部门与各执法部门联系工作机制。

  此外,他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执法手段,专章规定政府监督检查手段、权力和程序,包括现场监察权、抽样权、封存权、责令停业权、调取材料权、合理怀疑即可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的权力以及处罚权等。

  刘振伟委员表示,草案新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名正言顺了,有利于执法。不过,既然明确了它的执法法律地位,可以到现场进行检查,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也赋予它,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关键词3】

  健康评估

  新的草案增加了第39条,“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重视环境影响应增公害补偿制度

  该修改得到较多的支持。冯淑萍委员认为,加上这一条款,是个进步,体现了重视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过,除此之外,应该也增加公害补偿制度。她举例表示,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是全世界公害最严重的国家,其此后树立的健康受害补偿制度起了良好的作用,使得70年代后日本没有再发生大规模的公害。她建议,在环保法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后增加“受害获赔”四个字。

  冯长根委员表示,目前的一些环境事件如PX项目事件越来越普遍,而公众对环境与健康风险也有过度反应的现象。他建议,把“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这样,环保部门可以跟其他有关部门一起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风险评估规范和信息共享机制。

  陈吉宁委员表示,“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应该改为“国家应该开展环境基准研究”,因为从“鼓励”改为“应该”,才确立了国家环境标准制定的基础。

  【关键词4】

  信息公开

  环保法草案第五章全部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评报告应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信息公开时间形式应有明确规定

  周天鸿委员说,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中,我也附议刚才委员提出的,发现建设单位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有一点太泛了,现在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通过很多方式,上一个网,也是征求意见,建议应该加上“重要的项目要启动听证会”。

  陈吉宁委员表示,现在很多信息公开,只是公开一个综合的统计数据,其公开意义不大,国家应该依法对各监测站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进行全面的公开。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也表示,目前环保事件中的信息公开近年来被社会广泛关注,其表示,他理解的信息公开应该有三个要素:公开什么内容、什么时间公开、采取什么形式公开。

  他表示,目前的草案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相对完备、翔实,但是对在什么时间公开、采取什么形式公开却没有明确规定。

  “现实社会当中已经发生的很多百姓不满意或者是大家关注的环境事件,很多都是因为不能及时公开而造成的,”他说,此外,个别政府部门还以各种理由,甚至以自己不具备公开为由而拒绝公开。他建议,在第5章信息公开中应该加上以什么形式进行公开,和在什么时间进行公开的限制性条款,这样信息公开的内容才更完善,也便于执法。

  “前不久我走了一个乡镇,原来青山绿水的,现在是黑压压的一片,整个乡镇那么大的面积,全部被一家露天煤矿的开发者开发了,简直是千疮百孔。我当时想,为了增加当地地方财政的税收或者增加GDP的指标,把一个乡镇破坏到这个程度,如果我有一个摄像机我就摄下来,让常委会看看是心痛的。

  前不久有一个老总找我,我也不认识他,他说他们已经被省里有关部门批了,批了开发露天煤矿。我说我作为一个人大代表,我代表我们的老百姓说句实在话,你不要挣这个亏心钱了,你已经挣够了,还要再挣吗?”

  ——郭凤莲委员

  “30多年高速发展,有很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在中国赚取的利润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环保成本,他们没有支付环保成本,钱赚走了,把污染留给了我们这块土地和天空。

  希望这部法律通过之后,相关部门要抓紧解决企业和公众反映的执法不公平的问题,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信春鹰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