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1 10:03:58 浏览()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各项要求,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后,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12月26日颁布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1992年,原国家环保局颁布实施了《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对统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以及初步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20年多来,《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制(修)订,环境监察队伍也从最开始的不足千人扩大到现在的7万人,机构名称、人员职责和执法范畴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执法队伍素质不够高,结构不尽合理,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执法风纪不够严明等。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对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执法人员的资质、能力和效能的要求也逐步提升。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地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了《办法》。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申领条件有哪些?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办法》中对于申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设置了以下4个必要条件:

  1.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具体包含了4个要件:一是必须为县级(含)以上,非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乡镇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所属人员不得申领执法证件;二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涵盖了环境保护厅(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等,并非仅指厅(局)机关;三是必须具有正式编制。正式编制至少应为行政事业编制,协管员、政府雇员、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得申领执法证件;四是应为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授权和“三定”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拥有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权,环境监察机构受其委托具体实施现场执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其他机构只有在获得法律授权或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情况下,其人员才可参照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申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并从事执法工作。

  2.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这项要求只针对新申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已按照老规定领取并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其证件继续有效。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不包括自考、成考、函授、电大、远程教育和党校学习获得的学历。

  3.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申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在提交申请前应已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在环境保护厅(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工作经历可以作为认定依据,但在相关企业的工作经历不得计算在内。

  4.参加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申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在提交申请前5年内参加过至少一次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其中,符合《办法》第八条前三款条件的人员应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培训考试,其余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

  同时符合以上4个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怎样审核与发放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申领人员提交证件申请后,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对其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认为其符合《办法》要求的,在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中予以提交。经逐级审核通过后,由发证部门发放正式执法证件。其中,环境保护部本级人员的执法证件由环境保护部直接发放,其他人员的执法证件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

  ■如何使用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持证人应按照《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执行公务时正确使用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上载明职责和区域范围的,持证人应遵照执行;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上未载明职责和区域范围的,持证人应当在所属机构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三定”方案所赋予的执法活动。受上级委派执行异地执法任务的,不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规定的区域范围限制。

  ■谁来进行执法资格培训?

  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又称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由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大纲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编制,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培训内容。培训组织单位可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调整实际培训课程和考试内容,以提高培训效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培训管理,严格课程和考场纪律。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修改考试成绩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每次培训考试的原始试卷应保存至少一年,环境保护部将适时进行抽查和复核。

  ■如何审验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为做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执法资格确认工作,并综合考虑现有年审制度所形成的巨大工作量,《办法》在第十六条规定:“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证件统一报送发证部门审验。逾期未审验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自行失效;经审验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首次证件审验应与证件制作同步完成并标注有效期。自第二次审验起,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下月或下季到期的执法证件报送发证部门进行审验。在报送前必须核对持证人的单位名称、职级、执法区域等信息是否发生变化,持证人的执法资格培训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发现不符合审验要求的,应先暂停报送发证部门审验。

  发证部门应严格进行审验,对审验合格的证件标注新的有效期。审验合格但证件审验区域使用完毕的,发证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证;对审验不合格的证件即刻收回注销。如仍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应按照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领。

  逾期不进行审验的执法证件即刻失效并转入休眠期。在休眠期内提交审验申请的,可重新激活后使用。休眠一年后仍未提交审验申请的,自动注销。

  ■怎么补发与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持证人遗失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后,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予以补发。新证件审验基准时间为新发放之日。

  持证人职务发生变更时,应向同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交回原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网络提出修改申请,经发证部门审核后发放新证。如持证人职务变更导致所持有培训合格证书不能满足新要求的(如原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普通工作人员持有省级培训合格证书的,晋升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时应当持有国家级培训合格证书),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在其符合相应条件后再提出网络修改申请。

  持证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由接收单位向发证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予以换发新证。如持证人工作单位发生跨省(区、市)变更,由接收单位向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提交变更申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完成变更后,由新发证部门核发新证。持证人也可由原单位申请注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并由新单位申请领取新证。申领新证应符合《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由同级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网络提交修改申请,经发证部门审核后发放新证。持证人所持证件污损、残缺的,由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换发。

  其他应当换发证件的情形,由各发证部门自行确定。

  ■怎么进行责任追究?

  为维护执法证件的严肃性,《办法》对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当持证人违反一般性规定时,其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暂扣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发证部门应对其重新进行执法资格培训。在培训考试合格且持证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后,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返还执法证件。

  当持证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时,由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并注销。如属《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受到行政处分情形的,在相关处分撤销后可再次申请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如属《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情形的,由发证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再次申请。

  《办法》同时针对目前可能存在的违规情形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责任。一是安排非持证人员从事执法工作。非持证人员可以辅助执法人员开展工作,但现场执法职能必须由持证人员行使;二是因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主要指空白证件管理不善、脱离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生成执法证件等;三是审核不严和协助造假。主要是明知申领人员不符合要求仍予以审核通过和伪造培训成绩等;四是有过不处。主要是执法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但不按照要求追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