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确党政领导环保责任 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6-03-28 13:21:04 浏览()次

本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规定,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省、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细则》明确,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指标明显下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按照追责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建立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实际的考核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细则》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按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细则》强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