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在生态敏感区相约建“两高”项目可能合同无效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12-06 20:53:30 浏览()次

 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长江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黄河纪要》)暨黄河流域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两部会议纪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两部纪要均分为引言和正文两部分。杨临萍说,为全面指导全国法院准确实施《长江保护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和9月,分别召开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以及黄河暨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围绕当前长江、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形成会议纪要。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长江纪要》《黄河纪要》,旨在总结流域审判经验,明确审判规则,指导各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确保依法公正裁判。

  《长江纪要》

  不得以污染物排放未超标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明确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应当树立的正确审判理念

  一是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全面赔偿原则,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有机衔接,强化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行为的责任追究。

  二是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深刻认识民法典绿色原则对物权、合同、侵权等条款的指导作用,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意思自治与绿色干预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准确理解立法宗旨精神。

  三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作用,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前至事中事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四是坚持系统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流域上中下游、河湖岸库协同治理,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聚焦长江流域司法审判中的重点法律适用问题

  记者特别关注了《长江纪要》在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审理方面形成的一些共识。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四章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定,审理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侵权人以没有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不属于相关污染物标准明确列举的污染物种类,或者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水污染责任不成立或免除、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等行为以及为其提供帮助的侵权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再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处罚较重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较轻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绿色低碳发展案件审理方面,《长江纪要》提出,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六章关于绿色发展的规定,推动长江流域深入开展以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的绿色发展示范。审理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提升城乡建设节能低碳发展等案件,要注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侵权人根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认可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以及其按照该方案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等,主张折抵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鼓励、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此外,《长江纪要》还健全资源利用的司法规制,提到在长江流域水电工程开发建设案件中,综合考虑开发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准确把握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同时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将涉案水生生物的濒危程度、数量价值及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作为刑事量刑情节,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注重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整体保护,通过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加大对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黄河纪要》

  将妥善认定涉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合同效力

  对各级法院推进黄河司法治理提出三方面要求

  一是全面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把保护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严守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加强对水资源利用的司法规制。

  二是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加大环境犯罪刑事制裁力度,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严格履职,强化环境违法的司法惩戒。

  三是坚持全流域系统治理。统筹流域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系统治理,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确保黄河长久安澜。

  依法提高涉黄河刑事罚金刑数额,增强刑事惩戒威慑力

  记者注意到,《黄河纪要》在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形成了以下4方面共识。

  依法严惩水污染犯罪。对于发生在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向黄河干流、重要支流及骨干水库库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情形的,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

  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罚金数额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环境危害后果、被污染环境修复的可能性和难度、污染情节恶劣程度、污染环境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的恶劣程度、潜在危害等因素。

  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被侵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救济原则。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采取预防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方面,《黄河纪要》提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布局建设的国家政策。在审理涉“两高”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案件,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促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当事人约定在黄河流域生态敏感区、脆弱区新建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两高”项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国家政策。审理碳排放权等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促成合同生效和全面履行,同时避免当事人从其不诚信行为中获益,推动完善环境权益市场交易机制。

  再有,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农村地区污水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积极参与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助力农业生产方式由过度消耗资源型向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型转变。

  另外,《黄河纪要》还明确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妥善审理中下游水沙关系调节行政案件,提升全流域水源涵养能力。同时,深化黄河文化遗产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