暮色四合,华灯初上,本该是享受家庭温馨的时刻,广州市民小李却屡屡被窗外商场巨型LED广告屏的强光困扰。在多次投诉收效甚微后,最终,他选择将商场诉至法庭,要求移除这块扰民的广告屏。
法院会支持小李的诉求吗?光污染扰民应该如何维权?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光污染责任纠纷案。记者向海珠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是广州市首例光污染纠纷案。

广告屏强光直射卧室,住户无奈提告
2024年年中,广州市某商场开业,本是便民的好事,却打扰了对面小李家的正常生活。
原来,该商场设置的巨幅LED广告屏,每天自7:30—22:30不间断播放动态商业广告。记者了解到,这块广告屏距离小李家约百米,高度正好平行于小李家,正对着小李父母居住的卧室。LED广告屏面积较大,尤其在播放动态广告时,闪烁的彩光直接投射到卧室墙壁上,严重影响老人休息。
为此,小李曾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商场虽将亮屏时间调整为15:00—22:00,但由于强光影响主要集中在夜间,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无奈之下,今年2月,小李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移除LED广告屏。
法官现场测试,提出分时段调光方案
“这是我第一次接手光污染案件。”承办法官李涵一坦言,“全国范围内可供参考的审判经验不多,心里确实没底。”
“先到现场去!”李涵一选择下午时分前往小李家,模拟测试了白天、傍晚、入夜等多个时段下LED广告屏对居民生活的实际影响。
勘察发现,在白天,LED广告屏对小李家几乎没有影响;临近傍晚时分,有轻微影响;19:00之后,五颜六色的灯光直接照射在小李家卧室及客厅的墙壁上,且持续闪烁,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不过,经调试发现,当商场把LED广告屏亮度调减至负100后,可显著降低对小李家的影响,且仍能正常显示清晰广告内容。
找准了突破口,李涵一顺势提出分时段调光方案:在纠纷最终解决前,商场在15:00—17:00,广告屏设置为常规亮度;17:00—19:00,亮度调减至负30;19:00之后,亮度调减至负100。双方同意试行此方案。
追根溯源,违规广告屏被关停
试行方案虽缓和了矛盾,但问题仍未彻底解决。“亮度调低后确实好了一些,但晚上还是能看见墙上闪烁的光影。”小李的反馈让法官意识到需要更彻底的解决方案。
李涵一一边持续回访了解调解效果,一边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案涉LED广告屏的审批备案情况。
关键信息很快得到确认,相关部门复函指出,该LED广告屏未纳入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内,未经审批备案,即该区域为户外商业广告禁设区。
掌握这一证据后,李涵一立即联系商场负责人。对方起初还试图解释:“法官,我们也是想营造商业氛围......”
“商业氛围不能建立在违规和扰民的基础上。”法官严肃指出,“现在有两点已经明确:一是设置违规,二是影响确实存在。如果坚持运营,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最彻底的解决方案就是关停,这样既符合规定,也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李涵一表示。
经过一番权衡,负责人最终表态:“我们接受建议,今晚就关停。”
不久,李涵一收到了小李手写的撤诉申请书,困扰小李一家一年之久的光污染,终于消除了。
近日,李涵一在傍晚再次来到小李居住的社区回访,曾经那块闪烁的广告屏已彻底熄灭,居民楼回归了往日的安宁。
“现在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小李告诉法官,“家里的老人都说,晚上踏实多了。”
案结不是终点,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这起光污染案件表面上看只牵涉一家住户和一块广告屏,但在偌大的城市中,还隐藏着多少类似的纠纷?如何从源头预防光污染扰民?
今年9月底,海珠区人民法院向户外广告屏设置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健全户外广告光污染防控机制,包括在行政许可环节实施光污染评估,鼓励设置主体使用环保设备;引入智能监测手段,强化日常监测与执法检查;完善光污染投诉快速响应、多部门协调处理机制等。
相关监管部门近日复函反馈:针对已发现的违规设置广告屏问题,已指导属地机关进行整改。同时,将持续强化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常态化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超时照射等违规问题;在点位规划和行政许可审批环节,主动引导设置单位使用低亮度、可调节、具有智能监控系统的电子显示屏设施,从源头实现合规设置与环境友好的有机统一,共同推进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光污染治理法治化、规范化。
“相关经营主体应依法依规设置户外广告屏等设施,尽可能选取节能、环保、自动调节亮度的广告牌,事先进行环境污染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已设立的户外广告牌亦应遵循合理时间、亮度限值等规范,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承办法官提醒。
光污染扰民,为何维权难?
“与噪声污染感知上的即时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不同,光污染目前主要发生在中央商务区、商业聚集区等特定区域。”李涵一告诉记者,目前很多居民对光污染扰民已有明确意识,并尝试通过与实施主体沟通、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等方式解决,进入诉讼阶段的较少。
此类纠纷需兼顾商业主体经营自由与居民生态权益,调解成为化解矛盾的首选。
然而,无论通过哪种途径,维权之路都充满挑战。李涵一以此案举例,对违规设置的广告屏,居民没有容忍义务,纠纷相对容易解决。但对于合规设置且亮度在限值以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周边居民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容忍的限值应如何判定?“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纠纷处理过程中,有无排放许可、是否采取防治措施、是否超出居民的容忍限度,是我们关心的核心问题。”李涵一坦言,由于缺乏光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并结合《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等国标,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光污染侵权事实。
不同于噪声污染的分贝限值为公众熟知,光污染的“不适感”更主观。但是要认定超标,仍需客观检测结果。比如《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规定,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全彩色或多色显示屏的亮度限值为每平米600坎德拉,这便是其中一个指标,是否超过限值是认定侵权事实的关键。
“但咨询一些专家和检测机构得知,光污染的检测成本很高,很难实行。”李涵一还指出,亮度只是可能造成光干扰的因素之一,在认定光污染时,是否还要考虑垂直照度、闪烁频率等因素,相关标准尚不明确。
污染标准不明确、检测难度大,导致光污染侵权事实难认定,也难以确定整改标准。
此外,部门职责不清也是群众维权难的重要原因。不同的发光设施可能归属不同的部门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等虽有部分管理职能,但职责边界并不清晰。
值得期待的是,法律空白有望被填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针对光污染进行了具体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光污染的定义和监管主体,要求通过科学规划布局、合理设计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李涵一认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玻璃幕墙等易产生光污染的产品规定亮度等限值,实现了光污染防治从“原则性禁止”到“具体性规制”的重大转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还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光污染监测方法研究,推进光污染监测工作”。李涵一表示:“这将直接解决当前审判中‘鉴定难、认定难’的核心痛点,使侵害行为的认定更具客观依据。”
记者发现,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光污染的法律责任条款,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当前阶段,居民遭遇光污染扰民,维权时该如何取证?李涵一提示,可拍摄带有时间水印的照片和视频,记录干扰光发生的时间、频率和对居室的具体影响,留存证据。同时,可保留第三方调解及向相关部门投诉的回执、受理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等纠纷处理的过程性材料,以便佐证侵权事实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