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寰平 以铁的责任约束守护绿水青山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6-08-27 20:16:37 浏览()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能不能落地,关键在制度约束,要害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2015年出台的相关制度,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步入新发展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绿色低碳转型任务艰巨,生态环境领域各类风险隐患依然存在。此次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制度实践,是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制度升级,进一步扎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制度笼子。
 

划清责任履行边界。责任清晰,问责才有依据。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拓宽适用对象,将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对象,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要对象的监督。重点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领导成员4类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情况分门别类作了细化完善,既划清不同岗位的履职边界,也厘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构建起权责明晰、层级分明的责任体系,让每一类主体都知责明责。
 

提升追责精准质效。追责既要严字当头,更要依规依法、精准有效。《办法》完善问题调查、线索移送、沟通协作工作机制,明确遇有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或者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复杂问题可以提级调查,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会商研判、综合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明确要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准确作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决定,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谈话提醒、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多种追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既抓早抓小,又过罚相当,实现精准追责。
 

树立正确政绩导向。《办法》重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只要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必须严肃问责、终身追究,推动领导干部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引导领导干部算好生态账、长远账,摒弃重发展轻保护的错误政绩观,划出权力运行不可触碰的生态保护红线,坚决杜绝不顾环境盲目决策的短视行为,自觉把绿色发展要求贯穿决策、执行、监管全过程。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把《办法》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准确把握精神要义和实践要求。地方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追责情形与操作标准,相关部门要健全配套制度。要强化制度执行,统一认识、规范工作,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制度要求转化为履职自觉,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以铁的责任约束守护绿水青山,为美丽中国建设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编辑: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