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侯佳儒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6-03-30 00:41:22 浏览()次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

从关注“人”的民法典,到守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环境法典,两部法典如何各安其位、协同增效?从“软性倡导”到“硬性约束”,绿色低碳发展怎样完成历史性跨越?碳排放权交易、数据质量管理等制度入典,又将如何重塑环境治理格局?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侯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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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法典的定位与边界划分

中国环境报:您的著作《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探讨了环境法与民法的范式整合。如今,生态环境法典已经发布,您如何看待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的边界划分?

侯佳儒: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交叉对话一直是我的研究重点。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法典相继出台,这正是一场“人”与“自然”以及“个人”与“整体”的法治对话。这场对话的精妙之处在于:不是谁取代谁,而是各安其位、各展所长,在边界处握手,在协同中增效。

我最爱打比方。这个问题,我也想用两个比喻来说这种关系的本质。一个是“地基”与“专列”——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地基,它为一切民事活动确立了普遍规则,保障社会交往的基本秩序。生态环境法典则是驶向“美丽中国”目标的生态法治专列,在民法典坚实的地基上,它铺设了更快速、更专用的轨道,以系统性的制度设计,解决那些地基本身无法应对的复杂环境问题。

第二个比喻,“个人铠甲”与“公共盾牌”——民法典是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法律铠甲,其绿色条款是铠甲上新增的环保纹饰,提醒民事权利行使不可逾越生态边界;生态环境法典则是守护山河湖海、世代福祉的公共生态盾牌,它更庞大、更系统,旨在防御对整体环境的侵害,守护那些无法被任何个体独占的“共同的生机”。

民法的个人本位理念,决定了它只能为生态环境提供“消极守护”——通过限制权利滥用,防止个体行为伤及公益。但环境问题的系统性、累积性与不可逆性,决定了单纯依靠事后救济、个体诉求的民法,根本无法应对流域治理、气候变化、生态修复这类宏观命题。

这正是整体主义范式的登场之处:生态环境法典不是民法的“绿色增补”,而是一场思维方式的革命。环境法正是在传统法律的局限处,也是“边缘与前沿”地带,将关注点从“个体损害”转向“生态系统健康”,从“事后赔偿”转向“全过程治理”,从“私人诉求”转向“公共担当”。

因此,两部法典的边界划分,本质上是将“私权自治”与“公共治理”各自安放在最适宜的制度轨道上,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撑。

我一直说,如果说环境法是大地之书,那么生态环境法典就是我们写给土地、写给蓝天大海的情书。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第1070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修复责任也有系统规定。这体现了怎样的立法技术逻辑?

侯佳儒:文中提及的第1070条,是民法学与生态环境法学两种范式在立法技术上相互对话、深度融合的结晶。它向世人昭示:当环境问题伤及具体个体,民法仍是不可动摇的救济底线——其“铠甲”必须严丝合缝,守护每一个鲜活的个人;而当问题威胁公共利益与生态系统,生态环境法典则需优先登场,以更严格的规则、更系统的制度、更强大的国家力量,主动干预、系统修复——其“盾牌”必须屹立于重大危机之前。这是一条实现“双向奔赴”的引致条款,既防止环境法越界吞噬私权自治,也避免民法因能力边界而无力应对公共风险。

这种设计的内核,正是“特别优先、一般托底”的法治智慧。在生态保护领域,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特别法,提供直击要害的“强效药方”;民法典作为一般法则,筑牢不可或缺的“底线救济”。两者并行,共同织就严密的法治闭环。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修复责任的系统规定,更是对传统民法“恢复原状”理念的超越——它不再局限于对个体损害的赔偿,而是升华为一项独立的、系统的国家治理任务,从调查评估、修复方案制定,到组织实施、长期管护,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公共治理流程。

这背后,是“问题导向”的功能重组逻辑:民法守住个体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法则构筑公共生态的第一道屏障。二者在价值上共鸣对话,在规则上无缝衔接,在功能上互补支撑,共同编织起一张既保护私权尊严、又守护公共福祉的法治之网。

这正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深层智慧:让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民法“稳稳守住底线”,让以整体主义为导向的环境法“有效抬升高线”。“双法”并行,方能在现代化转型的进程中,既充分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又坚定守护我们共同的未来。

地基足够稳固、专列得以疾驰,当铠甲合体、盾牌坚挺,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图景,便已然清晰可辨。

制度创新与刚性约束

中国环境报:相比于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对绿色低碳发展等进行了刚性规定,这种从“软性倡导”到“硬性约束”的转变,对相关工作将带来哪些实质性改变?

侯佳儒: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绿色低碳发展实现了从“软性倡导”到“硬性约束”的关键转变——它不仅为生态文明建设装上了“法治引擎”,更将绿色转型的责任明确写入了可量化、可追责的“法治账本”。如果说过去的低碳倡导如同飘扬在道德高地上的旗帜,那么今天这部法典,就是让这面旗帜真正落地生根的法治土壤。

对政府而言,法典将低碳目标深度融入行政决策与法定职责。国土规划、产业审批必须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的刚性评估,其中“未达标区域暂停审批高排放项目”等条款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从源头上促使地方摆脱“唯GDP”的路径依赖。同时,监管考核从倡导变为硬指标,形成了层层压实责任的刚性问责机制。

对企业而言,法典的强制力重塑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使碳管理从可选的“社会责任”变成了关乎生存的“合规成本”。未能达标者将面临罚款、限产乃至关停的实质后果;在全国碳市场等制度下,碳排放数据直接关系到企业信贷与供应链合作资格。法典还将绿色供应链从倡议提升为法定义务,推动整个行业加速生态重构。

对社会公众而言,法典通过制度化安排让绿色生活有法可依、得到实惠。它要求商品清晰标示碳足迹,并拓宽公益诉讼范围,使公众监督从舆论压力升级为法定权利。同时,借助碳普惠等创新机制,让绿色出行、垃圾分类等个人行为从道德倡议转变为可记录、可激励的实际贡献,使每个人都能在守护家园中获得真切的参与感。

归根结底,当节约每一度电、减少每一吨碳都有了法律依据和责任追溯,中国的绿色转型就有了最坚实的法治支撑。这不仅是我们自身通往绿色发展的大道,更是一个负责任大国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出的、可供借鉴的“中国方案”。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将“应对气候变化”独立成章,您如何看待碳排放权交易、数据质量管理等制度入典?

侯佳儒:生态环境法典旨在“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与实践成果,以体系化、法典化的方式予以确认”。因此,面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被立法机关认定为最终的破题之策。这也是全球范围内首次将“发展”主题正式纳入环境法典,它标志着环境治理的思路,完成了从末端防治到源头绿色转型的深刻转变。

生态环境法典正开拓出一条全新的法治路径。当工业文明深陷增长与环保的二元困局,当民众对碧水蓝天满怀深切期盼,这部法典以法治的力量,提供了一份统筹兼顾的系统解决方案。“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设立,意味着绿色转型从单纯的政策倡导,升华成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约束。它为绿色发展装上了强劲的法治引擎,推动其从个体自觉行动,迈向规则刚性引领的新阶段。

将碳排放权交易、数据质量管理等制度纳入法典,充分证明,这些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要成果的制度,在实践中已臻成熟、行之有效。碳交易入典,以法律形式确权,赋予碳排放权以明确的资产属性,为依靠市场驱动的减排行动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数据质量管理入典,则将数据造假严肃上升为违法行为,为公平的市场交易构筑起安全锁。这两项制度一体两面,互为支撑:既确立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法定地位,又夯实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这标志着中国环境治理,正从政策驱动为主,稳步迈向法治引领的现代化转型。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完善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技术单位备案管理和终身责任,这类制度设计能否真正破解“环评走形式”“审批通过即万事大吉”的现实困境?

侯佳儒:这次法典对环评制度的革新:一是“备案管理”,二是“终身责任”。这两项举措落地,相当于给环评制度刻上了一道坚实的“法治钢印”,过往那种“纸面环评”、形式主义的乱象,有望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首先,让技术单位从“影子玩家”变身“责任主体”。过去,不乏有些皮包公司靠挂靠资质、贩卖模板报告牟利,项目一结束便溜之大吉。如今,所有技术单位必须完成备案,资质与信用直接挂钩。备案绝非护身符,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状,这就从根源上铲除了“花钱买报告”的温床。

其次,让环评结论从“一纸通行证”升级为“终身身份证”。过去不少人认为,只要审批通过,便万事大吉、可高枕无忧。但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昭示:审批通过不是终点。哪怕项目运行十年、二十年,一旦查出当年数据造假、结论存在重大缺陷,照样严惩不贷。这无疑让从业者心生敬畏,必须将每一份报告都视作悬顶之剑,慎之又慎。

最后,构建起一套“一处造假、处处受限”的立体惩戒网络。不仅处罚单位,更精准追责到具体编制人员,信用记录、行业禁入等手段多措并举。目标清晰明确:让造假者倾家荡产、丢掉饭碗,在行业内寸步难行。

因此,这部生态环境法典通过闭合责任链条、拉长问责时效,真正将环评从一张“可交易的纸”,重塑为一张“带刺的网”。它恰似为环评领域装上了一台强力的法治“杀毒引擎”,倒逼环评制度回归技术服务的本源,真正成为守护绿水青山的第一道坚实闸门。

实施保障与协同治理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对未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环境法从“单行道”到“法典化”后,如何避免与自然资源、能源管理等领域的交叉扯皮?

侯佳儒: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环境治理从以往的“单兵作战”,正式迈入“系统集成”的全新阶段。它如同一部“生态治理协同作战手册”,为部门间协同治理划定了清晰且刚性的行为准则。

第一,生态环境法典以“融合性目标”替代了过去的“分割性指标”,明确提出“减污、降碳、扩绿、增长”必须协同推进。这意味着生态环境部门不能只关注污染物治理,能源部门也不能仅核算能源收支,各部门必须共同算好“生态环境效益总账”。目标融合倒逼行动协同,各部门的规划、政策制定与考核工作自此必须一体谋划、统筹推进。

第二,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统一规划+分区管控”搭建起刚性治理框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规划一张图,管控一把尺”。各部门的专项规划与项目审批,都必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从源头上避免因规划冲突引发的治理矛盾。

第三,推动部门协同从“软要求”转变为“硬约束”。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要求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与联合执法机制。当排污、能耗、碳排放等数据实现平台实时共享,数据互通便意味着责任共担,联合执法则能有效打破行政壁垒,大幅减少推诿扯皮现象。

第四,生态环境法典专门设置“绿色低碳发展”编,相当于为跨领域治理搭建起核心“总枢纽”。将循环经济、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工作统筹整合,以一编统领三大领域,从法律层面打通了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作衔接机制。

总体而言,生态环境法典构建起一张“职责清晰、紧密联动”的协同治理网络,让治理交叉区域从“无人监管”转变为“共同管护”,真正推动环境治理效能从简单叠加实现倍增提升。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体系化完善,您认为这能否为基层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从而减少“不敢判、不会判”的司法畏难情绪?

侯佳儒:您这个问题,确实点到了基层司法实践中最现实的痛点。过去基层法官在审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时,常常面临“不敢判、不会判”的困境,核心问题就在于请求权基础不够清晰、法律依据不够系统。而此次生态环境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化完善,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全面且精准的方案。

首先,生态环境法典让“谁来告、告什么”的问题更加清晰明确。法典清晰界定了三类诉讼路径:由政府作为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公民个人维权的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三条路径并行衔接,为不同索赔主体明确了法治路径,诉权依据分散模糊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其次,生态环境法典细化了责任构成与认定规则,让“怎么判”有了明确遵循。其中最关键的是归责原则更加清晰——只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严格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得到延续和强化,大幅减轻了原告的举证压力。可以说,法典既为权利主体筑牢了“保护伞”,也为司法裁判立起了“公平秤”,让法官裁量时有了统一标准。

最后,生态环境法典强化了责任履行与协同保障机制,让“判后如何执行”更有支撑。法典将“修复优先”确立为首要责任导向,无法原位修复的则采取替代性治理,明确司法的核心目标不只是经济赔偿,更是生态的实质性恢复。同时,法典要求行政、监察、司法机关强化协同,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了高效的执行合力。

总体来看,这部法典为基层法官提供了一套内容完整、逻辑清晰的“裁判指引”。它让法律适用从依赖零散的司法解释,转向依托法典的系统规范,显著降低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尽管鉴定评估、跨部门协调等实务难题仍然存在,但法典已经扫清了最主要的障碍。从“不敢用权”到“敢用权、会用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从“纸面规定”,加快走向常态化的司法实践。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还需要哪些步骤进一步落实法典?

侯佳儒: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只是起点,要让制度真正“长牙带电”,还得扎实走好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首先,地方立法要做好精准承接,避免出现“水土不服”。各地要依据法典授权,结合区域生态特征与环境承载能力,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把法典的原则性条款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则。从国家律典到地方样本,既要守住‘一张蓝图’的刚性,也要体现因地制宜的灵活与实效。

其次,配套制度要同步跟上,相关标准、监测体系、市场机制都要逐一落地。尤其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手段,让法律规定真正融入市场运行逻辑。

展望未来,当法典的刚性约束与地方的精准治理深度融合,一幅“以最严密法治护卫生态文明”的治理图景将全面铺展。以法治之力撬动绿色转型,让每一寸山河都有法可依,让每一缕清风都有章可循。我们期待,在法典引领下,中国环境治理实现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深刻跨越。

编辑:江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