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成全球覆盖最广、体系最全、专业性最强的环境资源审判网络;
首创预防性司法措施与跨区域管辖机制;
推动生态环境案件数量持续下降、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
“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从制度重塑到实践创新,以系统性改革筑牢生态文明法治根基,不仅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之路,更向世界贡献了可借鉴、可推广的“中国方案”。
体系重塑
构建全球最完整的环境司法专业网络
全国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组织2400余个,30个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1200余家法院实现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归口审理……“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系统性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形成全球范围内组织最健全、覆盖最广的专业化环境司法网络。
“该体系的核心特征在于‘专业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指出,建立专业化审判机制,是适应生态环境保护高度技术性与复杂性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审判质效的关键路径。
针对生态环境案件往往交织刑事、民事与行政责任,具有跨领域、复合型特点,人民法院通过设立专门审判组织,推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显著提升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质效。
更深层次的制度突破在于完善符合生态环境案件特点的管辖制度。针对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人民法院打破行政区划壁垒。例如,江苏法院以生态功能区为基础,设立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等9家基层环境资源法庭,并依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中级环境资源法庭,形成独具特色的“9+1”审判机制。该机制运行成效显著,已被中央改革办作为典型经验向全国推广。2025年,江苏法院在常州、镇江、泰州等地增设专门生态环境法庭,进一步优化全省生态环境案件管辖格局,织密全省各地区环境司法保护网。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强调,这一体系布局基于三大战略考量: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决策部署;二是精准对接日益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流域立法,以及《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区域立法,均明确要求流域与区域协同治理,司法必须同步跟进;三是尊重并遵循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流动性规律,实现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全要素、一体化司法保护。
如今,从东海之滨到青藏高原,从白山黑水到热带雨林,一张守护绿水青山的环境司法保护网已然织就。
实践革新
从“治已病”到“治未病”的司法理念跃升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十四五”以来,环境司法加速从传统事后救济向预防性司法转型,实现理念与机制的双重跃升。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施行,确立诉前与诉中禁止令制度,成为预防性司法的重大突破。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已作出生态环境禁止令208份,将司法保护关口前移,强化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有效震慑潜在生态环境侵权行为。
广东法院审理的“荒山野鬼”噪声扰民案即为典范。面对李某、卢某长期使用高音喇叭循环播放怪异录音扰民的行为,法院并未拘泥于是否超标的技术标准,而是以“申请人宁静生活是否受到实质干扰”为判断依据,发出诉前禁止令,将矛盾化解于诉讼前端,生动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的治理理念。
在事实查明专业化方面,福建法院首创的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已被纳入《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通过引入生态科学领域专家,为损害评估、修复方案等提供专业支持,有效破解环境案件“鉴定难、成本高、周期长”难题。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出台《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专业陪审员参与规则和证据标准,进一步夯实环境资源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专业技术支撑。
生态修复司法机制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法院聚焦“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目标,坚持原地修复、直接修复优先原则,科学统筹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增强判决判项的明确性与可执行性,为不同生态系统提供精准修复路径。
“生态修复是系统工程,执行监督是落实责任的‘最后一公里’。各地法院通过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及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动态优化修复方案,开展全过程监督与效果评估,切实保障修复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表示,司法不仅守护绿水青山,更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以高水平司法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治理成效
数据下降背后的司法震慑与系统治理
数据是最客观的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生态环境案件呈现下降趋势,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降幅尤为明显。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认为,这一数据变化,集中反映了司法震慑与源头治理的双重成效。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连续发布涉及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固废污染、机动车排放监管等多批典型案例,并强化与公安、检察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
据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与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会签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重要文件,形成有效惩治合力。
在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方面,司法积极引导绿色转型。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新能源项目纠纷、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等新型案件,推动新质生产力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在推动产业绿色转型过程中,司法也注重化解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退出难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确立了“绿色破产”裁判规则:将环境治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成功引入战略投资完成生态修复,实现“企业重生”与“生态修复”双赢。
“在破产程序中树立绿色破产理念,彰显了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取向与社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强调。
针对噪声扰民、农村垃圾焚烧等民生关切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将庭审搬到社区或田间地头,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并开展普法宣传,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除巡回审判外,人民法院还通过发送司法建议,靶向指出治理漏洞,推动多元共治,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司法守护。
全球贡献
从中国实践到国际共识的司法智慧
“十四五”期间,环境司法不仅服务于国内生态文明建设,更向世界贡献了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中国方案”。
201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启动了全球环境法数据库项目。值得瞩目的是,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在该数据库中的占比日益增大。目前,数据库已收录5批共55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10部中国环境司法报告。其中,云南法院审理的绿孔雀预防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联合国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典型案例。
通过主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环境司法主题论坛等主场活动,中国法院携手国际组织形成了《昆明宣言》《北京共识》等重要成果。《昆明宣言》明确提出,环境司法应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凝聚了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为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了中国方案。
国际社会高度评价中国环境司法实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安德森指出,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的进步令人振奋,其专业司法能力值得各国借鉴。巴西高等司法法院院长本杰明认为,“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对于推动全球环境法治进程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专业审判机构的设立令人瞩目,是未来国际环境司法发展趋势,应当向全球宣传推广。”比利时宪法法院院长拉文森则表示,“中国司法在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气候变化应对方面走在了前列;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能够审理所有与环境相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就全世界而言应该是最佳模式。”
这些赞誉表明,以专业化审判体系为核心的中国环境司法,不仅筑牢了美丽中国的法治根基,更成为能为不同法系、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借鉴的全球公共产品,彰显了新时代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责任担当与制度自信。
“十四五”时期,我国环境司法的跨越式发展,不仅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底色,更以专业、系统、前瞻的制度创新,为全球生态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这张覆盖全国、贯通刑事民事行政环境案件审判、服务生态文明长远发展的司法之网,正成为美丽中国最坚实的法治屏障,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生态文明领域的生动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