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助力十堰市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守护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办法》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鉴定评估、磋商索赔、生态环境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十堰市人民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代表赔偿权利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赔偿义务人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办法》明确,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国家重要江河湖泊二级以上水功能区,生态红线保护区和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等情形的,应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办法》列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十大线索渠道,明确调查实行分级分类与属地管辖原则,跨县(市、区)及市级自行办理案件由市级部门负责调查,其余案件由县级相关部门承办。调查需在90日内完成,复杂案件可依法延长,调查结束后形成包含损害事实、量化结果、修复建议等内容的调查报告。
《办法》规定磋商期限原则不超过90日,最多召开3次磋商会议,达成一致的签署赔偿协议并可申请司法确认;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赔偿义务人需按方案开展修复,无修复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实施,修复完成后需经效果评估,未达目标的需继续修复或缴纳赔偿金。
此外,《办法》还建立衔接制度,明确修复效果评估情况需通报法院、检察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赔偿义务人履行责任情况可作为行政处罚和司法审理的参考,不履行义务的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