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五共”机制,提升生态环境派驻监察效能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5-05-14 11:22:44 浏览()次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督察规定”到“督察条例”的转变,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权威性和系统性。省级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延伸,近几年在督政、督察、督重点任务落实落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笔者建议,可建立“五共”机制,凝聚工作合力。

计划共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机构要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动,在不同时间节点、不同任务阶段做好计划融合,既依托业务处室的政策水平和专业优势把控方向、发现问题,又发挥专员办的督察督政职能,压实党委政府及部门生态环境责任。结合省厅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安排、措施清单等,充分征求省厅各处室需重点督察事项。制定月度盯办、季度督导、年度评估等计划时,充分衔接省级、市级推进机制工作月度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做好计划融合。聚焦区域内某个领域、某个行业、某类点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紧密衔接省厅相关处室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监察。

信息共享。省级出台的涉及生态环保类重要文件、调度通报、评估报告、问题清单等要及时抄送派驻监察机构,方便其掌握政策要求和重点工作,梳理片区内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协调建立驻地党政文件交换工作机制,跟进掌握地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文件情况。及时对接掌握省、市信访和舆情线索,作为发现片区内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来源,建立“收件分办—调度盯办—现场督办—存档结办”的工作闭环。此外,派驻监察机构要定期向省厅报送派驻监察情况报告,与各处室实现互通共享,结合阶段性工作任务重点、难点、堵点,适时优化调整监察方向。

资源共用。一是力量整合。横向上统筹监察、监测、执法等多部门力量,结合专项任务打阶段性“攻坚战”,如,优化调配生态环境系统内多方精干力量开展大气专项督导。纵向上统筹省、市派驻力量,联合开展督导评估。二是人员聚合。结合“干部素质提升年”,采取岗位跟学等方式,遴选片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中政治坚定、能力过硬的优秀青年充实生态环境监察力量,阶段性弥补派驻监察机构人手不足的问题。

问题共研。一是会商研究。适时召开片区联席会议,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共商共议。派驻监察机构按规定列席驻地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常态化参加驻地大气攻坚指挥部周例会、月调度会等,与“一市一策”专家组会商研判。二是摸排走访。结合日常监察暗访摸排情况,坚持问题导向,走访市县大气指挥部、流域治理办、市直“五源同治”牵头部门等,通过座谈交流、查看台账、现场交办等形式,查找突出问题,针对性提出推进解决举措。三是技术帮扶。结合片区内各地生态环境短板弱项,衔接做好省级科研院所、技术专家与市县联动。

整改共抓。持续推动地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职能部门“三管三必须”落实落地。积极稳妥推进派驻地市县相关单位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和各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督促各地职能部门按时保质报送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聚焦派驻监察主责主业,紧盯督察整改,在方案制定环节,会同片区内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目标,尽可能形成可量化、可检验的目标任务。夯实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交账、定期交办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现场抽查盯办,评估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梳理进度滞后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验收标准,核查措施落实、目标完成情况。紧密衔接《纪检监察监督与生态环境监管贯通协调工作办法》,在监督监管协同、线索移交、追责问责等方面,加大与纪检等部门沟通协作,传导责任压力。

作者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驻鄂中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