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本月起氮氧化物排污费上调至每污染当量1.2元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5-07-02 10:30:23 浏览()次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安徽省物价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本月起,安徽省将大幅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污费提高为原标准的两倍,同时对企业排污收费将实行差别化政策。

  此次实行的新排污收费标准,将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污费用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贡、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1.4元。

  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安徽省物价局副局长袁之应介绍说,此次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潘骞 周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