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为光污染“定规立矩”?
作者:编辑部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6-08-24 12:22:31 浏览()次

 
 

高楼幕墙日光下反光晃眼,临街商业大屏彻夜流光,工地射灯通宵不灭。很长一段时间,不少人只把刺眼眩光当作城市繁华的附属品,或是不得不承受的代价。8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增设光污染防治专章(第667—673条),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给出光污染的法定定义,将过去主要依靠地方零散规定规制、多依赖民事相邻权途径维权的这类“隐形伤害”,正式纳入法治轨道。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这一定义跳出传统污染“必须产生实体毒害”的固有认知,把不当光照带来的视觉干扰本身,作为判定的重要依据。治理对象既包含夜间泛滥的人工光源,也覆盖白天玻璃幕墙对自然光的无序反射。针对广告屏、灯箱、施工照明、玻璃幕墙,生态环境法典作出分层制度约束:第六百七十一条要求,广告屏、灯箱等户外显示与照明设施应当合理布设、定期保养维护,落实光污染防控举措;第六百七十二条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对于广告屏、灯箱、施工照明等人工照明设施,未落实防控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拒不改正的,依据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补齐了国家法律层面光污染“群众有诉求,缺少统一罚则”的短板。
 

公众最直观的感受,来自人居层面的侵扰。居民卧室直面通宵不息的LED大屏,强光穿透窗帘打乱人体昼夜节律,褪黑素分泌受到抑制,失眠、神经衰弱随之而来;道路监控补光灯频繁爆闪,干扰行车视线;夏日玻璃幕墙的强光反射,不仅让周边住户不堪其扰,还会提升局部环境温度,加剧城市热岛效应。过去居民遭遇此类困扰,大多只能依靠调解协商,缺少直接的行政执法依据。即便起诉维权,也面临界定难、取证难的现实困境。如今生态环境法典划定清晰边界,受侵扰群众可以通过12345平台向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反映,推动问题从私下调解走向行政监管处置。
 

而光污染的危害,远不止于人居感官层面的不适,更深层的伤害正作用于城市生态系统。昼夜更迭是亿万年演化形成的自然节律,而城市过度人工照明,正在悄悄改变这片土地的昼夜节律。夜间高强度灯光会扰乱候鸟迁徙的导航信号,迁徙鸟类依靠星空定位,城市漫天光雾遮蔽星空,容易造成候鸟迷失方向,在光源上空不停盘旋,消耗大量体能,甚至撞上安装亮化灯具的高楼;玻璃幕墙反射出天空与林木的影像,会迷惑鸟类,误把镜面当成可以穿行的自然空间,引发撞击伤亡。与此同时,夜间灯光也会干扰昆虫繁衍、觅食行为,打破食物链的微妙平衡。城市的万丈霓虹,在点亮人间烟火的同时,也在挤压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空间。
 

回望过往,水、气、土、固废,是大众心中根深蒂固的污染类型。光污染看不见摸不着,伤害缓慢且隐蔽,常常被当成“无伤大雅的城市副作用”。生态环境法典把光污染单独设专章,拓展了公众对于污染的理解:环境污染不只有污水横流、黑烟滚滚,那些看不见的光、噪声、振动,只要干预了人居与自然节律,同样属于需要治理的问题。
 

当然,纸面上的法条走向现实治理,还有配套标准细化、取证手段完善、多部门协同落地等现实课题有待破解。但专章设立本身,已经释放鲜明信号:一座宜居的现代化城市,并非霓虹越绚烂越好。守护暗夜,适度用光,兼顾人的生活安宁,也兼顾野生动物的生存节律,才是优美人居环境题中应有之义。

编辑: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