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中央:建议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
作者:编辑部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3-03-06 14:35:41 浏览()次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成就与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记者注意到,今年全国两会上,民盟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推进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提案》,建议加快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生物多样性保护缺乏系统性、明晰化的制度约束和惩戒力量

民盟中央的这份提案指出,虽然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依然面临严峻挑战。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整体观保护理念缺失。“目前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单行法存在分散化、碎片化的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缺少整体系统观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念,导致缺乏系统性、明晰化的制度约束和惩戒力量。”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范围尚有空白。现阶段各个单行法律法规通常只针对某一方面,保护对象相对单一,保护范围相对有限,这种分散式立法导致了立法保护区域仍有空白。此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基因多样性等方面还较为薄弱。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部分领域法律位阶较低,还有部分领域的立法仅限于地方性立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地域性。立法层级较低的法律法规受各部门的职权、地域划分等因素制约,往往出现无法适用和协调性缺失的情况。

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的协调性仍有欠缺。机构改革后,生物多样性保护缺少实际单一或者牵头主管的部门。职能部门交叉重叠、多头管理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并且会影响问责机制的落实。司法执法监管职能还不健全,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诉讼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众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盗伐、偷猎、滥采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交易屡禁不止,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突出。部分地方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地产生负面影响。

建议加快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针对上述问题,民盟中央建议,首先要通过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建立和增强生态整体保护价值观,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提供理念支撑。

完善和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作为综合性、基础性、政策性法律,设立保护原则,加速推进生态系统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的单项立法,补充修订各个单行法的立法空白。探索制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政策。

加强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的国家战略顶层设计。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规划,推动各省(市、县)编制相关战略与行动规划。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地调查与编目、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开发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创新技术,完善生物多样性资源及相关知识惠益共享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建立合理的多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管理协调机制。通过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部门,确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部门与职责界限。科学分配各部门的保护职能,划清权责界限,强化责任制度。在各个相关保护部门科学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激励约束和惩戒措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考核制度,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保护职责和任务。

充实建设生物多样保护的法律专业队伍和公众参与力量。补充扩大以法律从业人员为主的生态环境专业知识培训,加强从生物多样性保护为诉讼要求的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增加保护巡查和监管项目与经费,加强监测和科技新技术的项目投入和资金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发设计大中小学相关课程,建立完善的公共监督和举报制度,使公众成为重要的参与力量。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今年全国两会关注热点

全国两会刚刚启幕,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讨论不绝于耳。事实上,近些年来,随着生物多样性保护进程加速,这一议题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2021年,云南“短鼻象家族”北上南归之旅让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话题频登热搜。2021年10月,我国在云南昆明召开COP15第一阶段会议。去年12月,我国领导和推动COP15第二阶段会议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成功召开。中办、国办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3月5日上午,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部长通道”回答了记者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提问。黄润秋表示:“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基和血脉。自从1992年联合国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为努力推进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积极努力。但是我很遗憾地告诉大家,迄今为止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态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记者梳理目前公开报道的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发现,多份建言聚焦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杨爽呼吁,应加快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我国多数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重视对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的保护,轻视甚至忽视对生物多样性资源生态价值、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与民族文化的关注和保护。”杨爽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不应过度追求内容的完整、全面和“法典化”,应通过设立相关制度和保护措施强调与其他法律的协调连通,使《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既具有基本法的地位,又不移除、弱化已有立法的作用。

“我们国家有很多针对特定地域比如湿地、海洋等推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也有许多地方性保护法规,但总体来说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规系统性不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副所长陈槐建议,尽快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此外,陈槐认为,当前我国对濒危动植物的保护其实很好,但是在城市、农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还没有受到太多重视。他建议应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覆盖面,把城市、农村,以及荒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系统统筹起来。

与民盟中央这份提案不谋而合的是,陈槐认为,要加强公众、科研人员与专业机构相互配合,形成良好高效的协作机制。“普通民众也可以参与到科学调查或者研究中来,他们具有非常高的兴趣爱好和丰富实践,接近自然的机会比较多。例如一些专业协会的会员,还有具备一定知识的爱好者。他们的参与,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