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鹏飞,法学博士,公共事业管理博士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专任教师,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能源法,双碳法治。主持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合作撰写《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年度系列等著作;参编《中国环境法学》《法律职业伦理》等教材。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一大亮点。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二审稿正在征求意见。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长期深耕环境法治和双碳法治研究的学者冀鹏飞在接受专访时表示,该编通过系统整合循环经济、能源转型与气候变化应对等制度,推动环境法从“风险防控”向“发展赋能”跃升,既为“双碳”目标提供了法治支撑,又体现了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制度智慧与立法前瞻性。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二审稿正在征求意见。作为长期关注环境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的青年学者,您如何评价这一编的设立背景与立法意义?
冀鹏飞:专设绿色低碳发展编,是法典编纂的突出亮点,也是中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引领全球绿色低碳发展法治建设的关键举措。作为对传统环境法的创新突破,绿色低碳发展编通过“适度法典化”整合分散规范,对发展循环经济等成熟领域的规则进行细化,为碳排放权交易等新兴领域预留制度弹性,既回应了“双碳”目标下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又为全球环境法法典化提供兼具包容性与可操作性的“中国方案”,实现环境法从“风险防控工具”到“发展赋能载体”的历史性跨越。
绿色低碳发展编立法目标明确、逻辑体系严谨、编纂体例科学,体现出较为成熟的立法技术和体系化思维。具体而言:
其一,基础概念层面,编名“绿色低碳发展”兼具权威性与普适性,以“绿色”为底色、“低碳”为核心、“发展”为目标,是对本编实质内容的最优提炼,同时满足法律概念和语义逻辑的形式要件。
其二,立法逻辑层面,以经济循环发展为基础,紧扣能源转型核心,前瞻性纳入气候变化应对目标,实现国内与国际视野统一、形式与实质规制的兼顾。
其三,理论创新层面,将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规范纳入法典体系,弥合环境法、能源法与资源法的学科隔阂,构建“绿色发展—低碳转型—气候治理”的协同框架,推动法律理论研究的方向一致性与体系协调性。
中国环境报:相较于一审稿,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二审稿有哪些关键性修订?体现了怎样的立法理念演进?
冀鹏飞:总体来看,二审稿在立法技术、规范体系和制度设计上均有显著提升,呈现出“去政策化、强法律性、重可操作”的鲜明特征。我将其归纳为三大共性修订方向:
第一,去政策化,增强法律理性。一审稿中存在“大力发展”“不断提升”“严守红线”等政策性表述,虽具倡导意义,但缺乏法律约束力。二审稿则更多采用“建立健全”“组织实施”“依法推进”等中性法律用语。例如,将“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调整为“建立健全产能退出机制”,从模糊倡导转向具体制度构建,体现了立法从“口号化”向“规则化”的转变。
第二,概念精准化,构建严谨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精确。二审稿对关键术语进行了系统梳理。比如,将“研发”统一规范为“研究开发”,将“减少和避免”明确为“减少或避免”,将“碳市场交易制度”统一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油气绿色高效开发”拆分为“石油、天然气绿色高效开发”。这些调整虽看似细微,实则消除了语义歧义,增强了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适用性。
第三,规则体系化,预留制度弹性。二审稿注重条文之间的逻辑衔接。例如,通过“等”字的非穷尽式列举,增强法律适用的周延性;整合重复条文,避免规范冲突;新增“创新驱动,保障安全”等原则性规定,既强调技术引领,又兼顾能源系统风险防控,为未来制度创新预留空间。这种“刚柔并济”的立法技术,体现了对绿色低碳发展复杂性与动态性的深刻认知。
中国环境报:二审稿对“一般规定章”进行了优化,这些调整对整编的立法定位有何影响?
冀鹏飞:第一章“一般规定”是整编的“总纲”,其清晰与否直接决定后续制度的适用边界与解释方向。二审稿的修订显著提升了该编的法律定位与适用确定性。
首先是适用范围的明确化。一审稿中“从事或者涉及”的表述过于宽泛,可能导致法律适用泛化。二审稿将其聚焦为“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活动”,划定了清晰的调整边界,有助于避免执法与司法中的“越位”或“缺位”。
其次是立法原则的体系化。第九百三十五条将“保护生态环境”扩展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双重原则,这不仅是表述扩充,更是理念深化。它突破了传统环境法偏重污染防治的局限,将资源高效利用纳入核心价值,与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形成呼应,强化了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最后是国际义务的审慎化表达。二审稿删除了“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机制”这类笼统表述,转而明确“经贸、技术、金融、标准等”具体合作领域,并新增“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的内容。这既彰显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主动担当,又提升了条款可操作性,维护了国家主权与法律的规范性。
中国环境报:在分则章节方面,二审稿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结构性调整?对实践有何指导意义?
冀鹏飞:目前该编设有四章,除第一章一般规定外,主要包括“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三章。二审稿在这些分则章节中进行了结构性优化,更具实践针对性。
发展循环经济章,核心是“去冗余、明责任”。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清洁生产的总括性条款,遵循“总则定方向、分章定规则”的法典化逻辑。新增“无害化处置”要求,明确企业对风电叶片、光伏组件等新型废弃物的回收义务须符合技术可行性,引入“比例原则”以避免责任履行形式化。更关键的是,将“加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由激励性表述调整为“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规划回收网点”,把柔性倡导转化为刚性行政义务,压实了政府主导责任。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章,突出“创新引领、稳妥安全”。将“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修订为“创新驱动、保障安全”,凸显技术突破的核心地位,回应了能源系统稳定运行的现实关切。删除“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在配套市场化机制逐步健全的前提下,适度减少行政干预,有利于释放市场活力,为碳定价、绿证交易等机制留出空间。同时,新增能源主管部门职责条款,厘清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单行法的适用边界,有助于避免执法冲突。
应对气候变化章,重点在于碳市场机制的规范化与国际义务的审慎化。合并相关条文以厘定央地职责,避免权责不清;统一使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一标准术语,为市场运行、履约监管和司法救济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础。在国际义务表述上,将“贡献”调整为“积极参与和引领”,既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国际法原则,又通过新增“标准和规则衔接互认”条款,为《巴黎协定》框架下的国际谈判预留政策弹性,彰显气候治理“合作共赢”的逻辑内涵。
中国环境报:您对二审稿的修订给予了高度评价,那么在您看来,该编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对未来修订有何建议?
冀鹏飞:二审稿已取得显著进步,但作为一部面向未来的法典,仍需在以下三个方面持续完善:
第一,持续推进政策法律化与规则可操作性。尽管二审稿已大幅减少政策性语言,但仍有提升空间。例如,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的“引领”一词主观色彩较强,还需继续优化和调整表述,使之契合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此外,部分激励措施表述仍显单一,如第九百八十八条“享受税收优惠”,建议改为“享受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通过“等”字为财政补贴、价格支持等多元化工具预留空间。同时,需系统梳理全编术语,统一“协同绿色转型”与“绿色低碳转型”等相近表述,避免语义混乱。
第二,着力调整公权与私权规范的结构性失衡。目前该编对政府职责规定密集,“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出现百余次,体现出较强的“规制型”特征。然而,绿色低碳转型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与公众的广泛参与。当前对绿色技术转让、绿色消费权益保障、碳资产产权界定等私法关系的规范仍显粗疏。建议增强私权供给,明确公民绿色消费的权利基础与救济途径,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获取碳减排收益,构建“公私协同”的治理格局,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
第三,系统优化法典的体系结构与内外衔接。对内,建议优化条文顺序,构建“目标—措施”的逻辑闭环。例如,将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的具体措施条款前移至目标条款之后,增强规范指引性。对外,需加强与现行法及未来立法的衔接。绿色低碳发展涉及金融、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建议补充绿色金融、低碳供应链等制度设计,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同时,尽管应对气候变化法尚未出台,但法典应前瞻性地强化温室气体统计核算、碳汇开发与交易等基础制度,为未来立法预留规则衔接通道,发挥法典的“枢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