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还有哪些监管需要跟上?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10-18 14:56:57 浏览()次

  生态环境部门历来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工作。2018年,生态环境部开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7+4”行动,就把其作为4个专项行动之一。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部分技术装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技术已与国际接轨,部分地区已探索完成二噁英在线实时采样技术。“装、树、联”工作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实时监控,并率先将自动监测数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全行业环境管理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已初步形成线上线下联动、有力有效监管的局面。

  但纵观生活垃圾焚烧全行业,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别企业焚烧飞灰发生非法倾倒事件,更是充分暴露出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行业的深层次问题。如何实现更有效监管?笔者结合实践抛砖引玉。

  存在问题

  超标排放、投诉量大、监测频次不够、技术有待进步

  源头管控深度不够

  一是部分地方处置能力不足,部分生活垃圾尚需填埋或外运处置,焚烧飞灰需送往危废填埋场处置,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

  二是少数工艺较为落后,部分企业因投产时间较早,焚烧设备和工艺选用上存在缺陷,无法实现源头管控。与炉排炉工艺相比,流化床工艺的入炉垃圾难以充分燃烧完全,导致废气中污染物浓度较高且不稳定,产生飞灰量也较大。

  三是控制不严,个别焚烧企业将大量工业垃圾混入焚烧,如废塑料等含氯物质,加大废气达标排放难度。部分垃圾焚烧企业长期超负荷运行,直接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

  过程监管力度不足

  部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每年产生飞灰近一万吨。飞灰在没经螯合填埋前应按危险废物管理,部分企业在飞灰的安全、合规处置方面仍有较大欠缺。而现有垃圾填埋场陆续封场,飞灰专用填埋场较少,个别地区飞灰无法落实去处,存在生态环境安全隐患,这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难题。

  再有,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的“邻避效应”较为突出,恶臭扰民现象时有发生,群众信访投诉量偏高。个别企业年均被信访量达到200次以上。

  最后,部分地区过度依赖焚烧企业申报的数据,缺乏现场核实,渗滤液产生量底数不清,处置方式不明;对渗滤液处理后废水达标排放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末端监测数据不真

  笔者曾调阅某地在线监测系统发现,部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5个常规污染物时均值部分时间段都有超标,部分企业日均值部分时间段超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自动监测数据不规范标记时有发生。个别企业甚至存在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或弄虚作假。

  此外,根据相关要求,常规污染物每季度监测1次、特征污染物每年监测1次,事实上部分地区并没有按照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被检测企业也没做到全覆盖。

  系统治理体制不畅

  首先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齐抓共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虽与住建部门建立轮值会商机制,但会商成果落地见效较少。

  其次,部分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管环保”职责落实不到位,不少县区由于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存在责任不清“不想落实”,能力不足“不会落实”等问题。

  另外,面对新形势环卫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等不尽完善、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卫生基础设施选址难、落地难等“邻避”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垃圾焚烧行业飞灰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尚未实现有效突破。

  对策建议

  源头管控、过程监管、末端监测、系统治理

  强化源头管控

  推进提质减负。督促各地严控一般工业固废进入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特别是废塑料等含氯物质,提高进厂垃圾质量;并从入炉源头上,各地明确月度垃圾平均入炉量不得超过110%的要求,防止因超负荷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

  加强科技攻关。针对新问题,组织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运用,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与焚烧协同处理、850吨和1000吨大型机械炉排、垃圾焚烧中温次高压(吨发电量提升10%)、焚烧飞灰等离子熔融、SCR选择性还原法脱硝等新的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从源头上提升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水平。

  细化过程监管

  强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对车辆进场、卸料储料、焚烧炉运行、烟气净化、废水处理、飞灰处置全流程、全环节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焚烧飞灰、臭气、渗滤液信息化管理台账,通过大数据方式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常态化监管。

  密切与周边群众联系,进一步减少投诉举报,有效防控环境风险、防范和化解“邻避”问题。

  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垃圾焚烧运行中环保耗材使用、炉温控制、飞灰处置等排查整治,建立问题清单,定期跟踪推动,促进垃圾焚烧厂规范运行。

  深化末端防治

  落实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不规范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对垃圾焚烧企业二噁英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实现从源头到中间到末端的闭环监管,加大监测频次,提升监测覆盖面。

  推进垃圾处置行业渗滤液、垃圾焚烧厂飞灰等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处置能力,破解部分地区飞灰和渗滤液处置难题。

  优化系统治理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充分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主管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从单一的部门监管转变为行业、信息化综合监管,实现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系统化监管。

  出台和落实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考核评价标准,指导地方创新垃圾焚烧监管方式,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垃圾处理费拨付、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挂钩,建立奖惩结合的考核结果运用机制,促进垃圾焚烧企业自觉规范运行。

  充分运用轮值会商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指导企业环境管理问题整改,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垃圾焚烧企业运行管理存在问题整改,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