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05-30 00:37:54 浏览()次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以切实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黄河的意识,让黄河保护法从刚性约束的“文本法”转化为群众自觉遵守的“内心法”。

落实最严法治

在法治轨道上服务推进黄河流域大保护大治理

生态脆弱、水资源短缺仍然是黄河流域最突出的问题,也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黄河安澜秀美,需要法治守护。

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审理黄河流域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重拳打击一切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聚焦节水利用、水沙调控、防洪安全、污染防治等方面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坚决打赢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之战,让黄河保护法律法规真正“长牙带电”。

如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诉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严格执行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依法判令未依照批准条件取水的煤矿开采企业赔偿了50余万立方米地下水流失的生态环境损害,有力维护了区域地下水环境、水安全、水生态。

如徐某杰等四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人民法院严厉惩治徐某杰等四人干扰环境质量检测系统采样逃避监管违法犯罪,督促涉案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合规整改,实现降污减碳协同增效,服务打好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再如罗某福等五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受保护野生鸟类的非法收购者与猎捕者承担刑事责任,全链条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同时协调对接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扣押在案的鸟类和蛋卵救助养护,充分彰显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担当。

积极能动履职

统筹推进黄河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也是推动黄河流域保护治理的治本之策。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自觉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动经济社会转型绿色发展,协同服务创新发展战略,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以司法之力助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如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并全面履行赤泥尾矿库封场调解协议,在五年中总投资1.3亿余元,助推企业将生态包袱转化成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新质生产力。昔日沙尘滚滚的尾矿库变成集生态修复、土地再利用、新能源开发的千亩草场,做好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如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韩城市某黄河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对侵占黄河湿地的违法建设项目,人民法院强化府院联动全部实施拆除,助推案涉区域生态环境和湿地修复,促使该案以撤诉方式圆满解决,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取得了最优的生态效果。

再如谭某祥诉常某龙、常某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严格执行黄河流域河道管理和保护规定,依法判令解除在黄河淤背区种植高秆作物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消除黄河行洪安全隐患,维护黄河淤背区土地开发利用秩序。

深化协同治理

实现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源头治理多赢共赢

黄河生态保护是个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社会治理多元共治、同向发力。黄河保护法明确要求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人民法院坚持协同治理理念,积极推动搭建各种形式的行政、司法协作平台,以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作为环境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能动履职,积极主动促推行政与司法的衔接配合,发挥司法审判对社会的引领作用,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使保护好黄河生态环境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动目标。

如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与夏河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用好司法确认程序,积极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与涉案企业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推动全面履行黄河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是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实现协同治理的范例。

又如,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诉阿坝县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针对若尔盖国家公园区域内生活垃圾堆放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和周边环境并威胁黄河水体安全的情况,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督促推动行政机关及时采取措施实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是法检两院与行政机关协同实现生态修复目标的典型。

再如贺某诉原阳县某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在这起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依法签订且得到合理补偿的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搬迁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支持政府迁建工程实施,以实际行动保障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有序推进。

加强文化保护

以司法之力守护黄河文化价值弘扬延续

黄河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黄河保护法以专章形式对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站在“两个结合”的政治高度,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破坏流域文物、名胜古迹、人文和自然遗迹违法犯罪,加大黄河文化遗产和红色文化遗迹司法保护力度,切实守护黄河文化延续历史文脉。

如哇某某等六人盗掘古墓葬案中,犯罪人盗掘的青海吐蕃古墓葬群属于三江之源玉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成为当地历史文化传承和自然人文环境中永久的伤疤。人民法院作出严厉刑事处罚,有效警示震慑不法盗墓活动,引导当地群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墓葬及其价值,共同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

附:

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诉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韩城市某黄河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与夏河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五、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诉阿坝县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六、徐某杰等四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七、谭某祥诉常某龙、常某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八、贺某诉原阳县某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九、罗某福等五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十、哇某某等六人盗掘古墓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