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建议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9-01 18:31:21 浏览()次

  太湖流域位于我国沿海与沿江两条生产力主轴线的结合部,区位优越,经济实力雄厚,无论是在长江经济带还是在全国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实现流域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太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但污染排放、生态破坏、环境风险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健全是其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二是缺乏统一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三是多方参与的范围和深度不足。四是未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五是跨部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尚不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顺应了流域生态环境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流域生态环境领域“九龙治水”的痼疾得到一定程度的整治。为了更好地满足太湖流域共抓大保护的现实需求,应进一步健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总体来看,太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今后的改革必然触及部门和区域利益的藩篱,过去单项突破或局部突进的改革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进行系统性改革。

  笔者建议,新时期太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完善方向是: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太湖流域系统性出发,坚持生态优先、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顶层设计、绘就一张蓝图、实施多元共治、完善市场机制、开展综合协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动太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长三角一体化提供有力支撑。

  强化法律保障,制定综合规划

  在《水污染防治法》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流域生态破坏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落实太湖流域生态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管依据。建议组织开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执法检查,从严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严惩重处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

  在规划编制方面,应制定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流域内各省级行政区有关部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机构/机制共同参与,明确有关各方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重点任务,并建立相应的实施保障机制。

  在规划实施方面,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明确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

  关规划的法律地位,理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与各专项规划的关系,细化规划制定和调整的程序,明确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规划实施后,可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将其纳入地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构建多元共治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应“四位一体”构建统筹协调机制、管理执行机制、科学评估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

  统筹协调机制可以采用中央政府、两省一市地方政府、社区、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理事会制度,保障其决策权和监督权。管理执行机制由各部门派出的流域机构、有关省级行政区的相关部门、各省级行政区河长制来承担,有关各方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并受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监管局的监督。科学咨询与评估机制由独立的科学委员会来执行,为保护和开发策略、规划、绩效评估等提供科学支撑。社会参与机制重点确保企业和公众的有效参与,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基本利益;同时,应在相关法规、规划中规范公众全过程参与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程序,包括信息发布、信息反馈与汇总、信息交流、管理决策等。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制定生态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打造太湖流域生态产品品牌、构建生态产品标准和标识体系,创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条件。

  建立流域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设立政府主导、生态产品利用型企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促进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搭建生态产品交易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工具降低生态产品生产、交易、消费成本。

  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整合不同类型生态产品优势,将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康养、生态旅游等产业融合起来,发展生态产业链,有效挖掘生态产品价值。积极培育生态产业化经营主体,促进现代生态产业与传统农林牧渔产业之间的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生态+”新型业态。

  建立健全流域综合治理保护协调机制

  一方面,建议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机构和机制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做到“四个统一”。统一协调相关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机制,进行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商。统一监测,建立统一的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整合优化流域内现有的相关监测点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监测,并强化数据开放共享。统一监管,推进流域内山水林田湖联合执法,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统一评估,以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划、政策等为依据,对有关各方的执行绩效开展评估,并强化评估结果的应用。

  另一方面,在完成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和国控断面整合工作的基础上,按水环境质量要求重新核算不同水域的纳污能力,查清太湖流域排污口的数量、位置,明确排污口污染排放来源,根据污水排放类型对排污口进行分类,制定有针对性、分步骤的排污口整治方案,与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相衔接,实现“岸上水里”彻底打通。

  作者单位:张丛林,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郑诗豪,天津大学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郝亮,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