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合开展“利剑斩污”行动 提高办案效率(图文)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5-07-22 11:42:19 浏览()次

 辽宁省大连市环保局日前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严厉查办一批环境违法企业,曝光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大连市共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近万人(次),监察企业3500余家(次),检查污染防治装置1400余台(套),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270件,累计罚款731万元。

  其中按日连续处罚企业5家,限制生产企业4家,停产整治企业5家,另有7家企业涉嫌构成行政拘留、1家企业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案件,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据介绍,“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以化工、电镀、石化、印染、造纸、水泥、畜禽屠宰、水产加工行业和超标超总量、废水直排企业以及多年积案积访等企业为重点。其中电镀行业由于产生的危废擅自非法处理对环境危害极大,更是这次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

  同时,专项行动还采取环保、公安联合执法,将符合行政拘留和刑事案件条件的案件交由公安部门查办。大连市公安局派两名公安干警和一台警车常驻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重点案件直接配合执法。大连市环保局也积极协调,由市环境监测中心派3名监测人员常驻市环境监察支队,跟随执法人员现场取样,并建立绿色通道,尽快出具监测报告。

  这种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公安人员的联合执法模式,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下一步,大连市环保局将继续深入“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切实将新环保法贯彻落实到位,提升环境质量,为大连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 4起典型案例

【非法处置危废 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月,执法人员利用多种渠道获得线索,并经过长期摸查和蹲守,掌握了大连鑫瑞化学品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重大环境违法事实。

  经查,这家企业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清洗剂、切削液、防锈油的生产。为避开执法检查,企业选在一个人迹罕至的山沟里生产,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随意倾倒。

  据执法人员介绍,被倾倒的危废主要为废酸和含锌废槽液,一旦这种危废沉淀到土壤中很难消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随意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家企业的倾倒量达到31.38吨。

  大连市环保局依法对这家企业做出处罚20万元,责令其对危废进行清理和处置,并对渗漏土壤进行修复。同时,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将本案移送市公安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超标排放污水 按日连续处罚】

  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中对全市排水大户进行排查,监察中发现瓦房店轴承动力有限责任公司污水涉嫌超标排放,经监测,总排口出水COD和氨氮均超标。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做出按应缴排污费两倍的行政罚款。

  随后,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这家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监测数据显示,其污水总排口出水氨氮浓度仍然超过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家企业的违法行为应适用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16万余元。

  处罚后,企业触动很大,立即确定了整改方案,预计投入200余万元,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增加了污染治理工艺和环节,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有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后,明显感觉违法企业的整改积极性前所未有。”

  【相关法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利用暗管渗井排污 行政拘留】 

  大连松木岛化工园区是全国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也是重点检查单位之一。园区内一家名为星原化学的企业曾多次被举报又屡教不改、屡罚不改,是环保部门的挂号单位。

  4月22日,执法人员对这家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其私接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被抓了个现行。

  据介绍,星原化学的违法行为十分恶劣,不依法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私自生产。新环保法实施前,由于处罚手段偏软,造成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装污水处理装置。而有了新环保法,这类“滚刀肉”型的环境违法企业终于碰上了硬钉子。

  此次是环境监察部门联合环境监测部门、公安部门一起执法,查明这家企业利用抽水泵将生产废水从企业污水池中抽出,通过软管向距污水池约10米处的一个管道井内排放,管道井用红砖砌成,未做防渗漏处理,废水最终渗入地下。

  这是一起典型的私接暗管利用渗井排污的重大违法行为,企业对此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之前还有两次偷排行为。大连市环保局依法对其做出10万元行政处罚,并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相关法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粉尘排放浓度超标 限制生产】    

  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的大连欣润华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玻璃生产企业,新环保法实施前,因其污染处理工艺不完善导致经常超标排放,多次被环境监察部门处罚。

  “利剑斩污”行动开展后,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其列为重点,实施监察和全面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其玻璃熔窑排放口粉尘排放浓度超标19.6倍。

  依据新环保法,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除对其实施3万元行政罚款,还责令其3个月内限制生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近期,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对这家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复查,如果仍然超标,将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责令停产整治措施。

  【相关法条】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