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省级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这个头如何带?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02-21 01:30:13 浏览()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以点带面推动问题解决,先后成功办理了万峰湖、南四湖等一系列重大跨区域案件,运用“大兵团作战”模式办理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逐渐形成了跨区域、全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模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解决乌江水污染问题是一次省级层面直接立案推动协同治理的新尝试。

下一步,最高检、省级检察院应该在哪些方面带头,落实好高质效办案理念?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参加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在谈及新的一年工作时,他表示,检察机关将按照“三精三严”要求,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精准性、规范性,多办典型的、有影响的、能够体现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价值的案件。

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已立案575件

长江流域港口众多,因船舶流动、监管分散、责任不清,船舶污染治理难。最高检经调查核实,决定对长江船舶污染问题以公益诉讼立案,采取最高检负责主案、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检察机关同步办理关联案件的“1+N”办案模式,分层监督、整体推进。

最高检召开专案动员会,部署11省市检察机关协同办案;组织多次磋商座谈,向有关部委和地方港航海事部门通报情况和问题,听取工作意见;赴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重庆等地开展现场办案和重点案件线索督办工作。据徐向春介绍,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共摸排线索632件,立案办理575件,推动多部门协同、全流域联动治理。

一是推动解决一批接收设施建设不完善、运行不佳问题。针对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不到位、运行不佳,船舶污染物接收专用码头建设不符合要求,港口码头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3件。

二是监督纠正一批船舶污染处置不规范问题。针对船舶污染物违规直接排放,船舶污染物收转运记录不实、处置造假,船舶污染物上岸后未形成闭环管理、被违规处置等问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81件。

三是优化收费标准和收费模式。因各地船舶污染物收费标准、模式不统一,影响船舶污染物及时交付的积极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按照“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政策要求,协同行政机关解决部分地区港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收费问题。

四是有效助推船舶拆解规范化。办理船舶拆解污染环境案件113件,督促整治一批船舶拆解作业占用岸线、冲滩拆解、拆船环评未办理等突出问题。针对“放管服”后,拆船行业准入门槛降低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推动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上海、江苏、安徽等地还针对办案发现的问题,为地方出台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建言献策。

按照“三精三严”把好办案关

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是一起最高检自办的案件,具有标杆、示范作用。下一步最高检、省级检察院应该在哪些方面带头,落实好高质效办案理念呢?

“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决策部署。”徐向春说。对于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而言,要牢固树立质效优先导向,按照立案精准、严把入口关,办案精细、严把规范关,效果精优、严把结案关;要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公益诉讼检察事业行稳致远。

一是要持续强化办案质效优先导向和高质效案件示范引领作用。以控数量、提质量、增效果的原则,引领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必须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面。把高质效案件办理与案件质量评价结合起来,强化质效优先的导向。通过办理高质效案件,进一步彰显制度独特治理效能,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社会知晓度、参与度和影响力。

二是要推动公益诉讼办案各环节质效的全面提升。以“精准性”“规范性”作为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的基本内涵和要求,以“可诉性”作为促进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标尺,切实抓好线索评估、立案、调查取证、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各个办案环节,提升案件办理的法治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做实做细做强各个办案环节,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深度研究,做到“精准立案、规范办案、提质增效”,推动公益诉讼检察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是要切实打造效果精优的公益诉讼检察案件。要在做精做深做优上下功夫,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严把结案关,避免案件“烂尾”,实现效果精优。以解决要案难案背后根源性治理问题、有效激活行政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效能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解决公益侵害问题的实际贡献作为评判标准,在效果上让党委政府认可、人民群众满意,实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