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6-16 12:32:53 浏览()次

 经验一:惩治犯罪与修复环境并举

  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刑罚不是最终目的,还要考虑受损的生态环境的修复问题。

  通过诉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对赔偿义务人进行警示教育,赔偿义务人自愿先行赔付,在成功达成磋商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时有效得到修复。同时磋商过程中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配合,自愿认罪认罚。

  此时再将这些情况提交法院,为法院下一步审理及定罪量刑提供参考。这样做既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失,落实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又惩治环境犯罪,犯罪嫌疑人自身也受到教育。

  经验二:诉讼效率提高,赔付周期缩短

  正常刑事案件,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证据材料,进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完成相关审查工作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收到检察院提交的材料后,经过准备、相关审查、一审、二审甚至终审,直至最后执行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有的甚至几年时间才能完成一个诉讼过程。

  如果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先办理刑事,再考虑民事,程序上复杂繁琐,办案过程更是漫长。而且结合以往类似案件办理情况,很多时候环境修复资金不能很好地落实。

  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使得犯罪嫌疑人由被动缴纳转变为主动接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之前“两高三部”发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这不仅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效率,又达到了保护环境、应赔尽赔的目的,减少了司法资源投入。

  经验三:合理分配多个赔偿责任人责任

  本案涉及多个赔偿责任主体,按照民法,共同侵权共同责任。本案中 14 名犯罪行为人共同造成了本次环境污染事件,无法确定各行为应承担的明确赔偿份额,故主要根据违法犯罪行为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

  比如本案中的养殖公司,在管理责任上存在失责,其在养殖场所还未完全建好,环保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将部分猪舍承租给其他租户养猪,故这家公司两名主要负责人应承担更多的赔偿份额。通过这种分配方式,最终征得赔偿义务人同意,成功签订了赔偿协议。

  经验四:把握磋商启动条件和时机

  启动条件:一是处于刑事诉讼进程。通过刑事侦查和鉴定,锁定犯罪事实,让嫌疑人充分认识违法犯罪事实并清楚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保持法律高度约束性的同时,又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为嫌疑人提供更多承担责任方式。

  二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主动性,自愿认罪认赔。在确凿犯罪事实面前,通过教育引导,宣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使犯罪嫌疑人由被动认罪转变为主动认罪认赔,积极配合相关法律和赔付程序的实施。

  三是多部门和机构协同配合。本案中检察院、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早介入案件调查取证及鉴定,通力协调配合,形成“生态环境-公安-鉴定机构-检察院-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

  启动时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尚未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此外,还有一个经验是,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不需要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