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若干意见(图文)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5-07-29 12:01:20 浏览()次

    

  环境监察人员在中泰化学米东新区石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执法检查。杨涛利摄

  中国环境报记者杨涛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环保厅日前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这标志着新疆公检法机关与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正式建立。

  《意见》明确了涉环境违法案件中各部门的职责、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程序,并提出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以及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联合执法制度。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公检法”负责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逮捕及刑事诉讼等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意见》明确要求环保部门以及“公检法”部门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环保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负责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拘留;人民检察院负责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涉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负责涉环境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有关人员表示,公检法机关通过运用司法手段参与环境执法,不仅打破了以往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局面,更重要的是4部门联手,更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了环境执法的威慑力。

  《意见》规定,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涉嫌构成环境监管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

  公安机关对于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和自行受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或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环保部门移送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及时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环保部门、公安机关。

  《意见》还提出,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按照相关规定成立环境安全大队(支队),专门负责涉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立案和侦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按照相关规定成立环境法庭专门负责涉环境案件的审判。

  逐条明确办理程序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意见而环保部门未移送,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主动向环保部门查询案件,必要时可直接立案侦查

  如何让司法与环保部门联动执法工作环节更加快捷、更加权威、更加易操作,《意见》明确了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程序。

  查办案件过程中,环保部门对符合环境犯罪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案件移送。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立案与否的决定。

  据了解,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附有的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嫌物品清单、有关监测报告与鉴定结论以及认可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者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环境犯罪的材料等。

  同时,如何让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进行良性互动,4部门也做出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于案情重大、疑难案件,环保部门可将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咨询,若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意见而环保部门未移送,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主动向环保部门查询案件,必要时可直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询案件情况,必要时可以派人查阅、复印案件材料,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意见》还明确了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罪名有走私废物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罪名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4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案件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以及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联合执法制度

  为推进环境执法联动卓有成效地开展,《意见》明确提出,环保与公检法4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执法联动制度以及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等。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复杂难点问题、协调联合执法事项、研究议定联合执法重大工作决策意见等。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开通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平台接口,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案件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各部门获取的案件线索或者需要联合调查取证的案件线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立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司法裁决情况以及移送建议、监督立案和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案件查处情况等信息。

  建立执法联动制度。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启动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一是在一定区域、时段内,某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二是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三是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恶意阻挠、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四是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的;五是案件复杂、牵扯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六是经协商需要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建立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每年从严重污染环境、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选取部分案件实施挂牌督办。根据案情,挂牌督办案件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联合进行。

  《意见》明确,4部门对涉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或者有可能受到地方干预的案件,可以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