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环评监测机构与污染厂家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8 22:55:10 浏览()次

 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刘茸)历经四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今日正式表决通过,新环保法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环境领域的“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常委会闭幕式上特意指出,这也是常委会史上收集到来自委员的修改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新规:环评机构、环监机构等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修改的重头戏落在明确各部门、单位、企业及个人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上,并格外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长期受关注的一些问题如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也有所着墨。

  根据新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如果在履职中弄虚作假,对污染后果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之外,还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今日在解读这一条款时指出,这个问题在调研时收集到了相当多的意见。这条规定相当于要求上述机构不仅需接受法律规定的处罚,还要额外承担民事责任,是一条比较严格的规定。

  公益诉讼:有违法记录的组织不得起诉

  根据新法的规定,允许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袁杰对此表示,公益诉讼的功能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是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此外还有担任救济受害人的补充手段的功能,其特点在于专业性比较强,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证据的。这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并且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

  她表示,对公益诉讼组织主体资格的规定也借鉴了国际惯例,我国的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