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昆明落幕 分享中国经验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06-01 13:26:39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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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昆明落幕

我国向世界分享生态环境司法经验

 

2021年06月01日作者:王玮来源:中国环境报

 

  分享司法经验,凝聚法治共识。

  2020年5月26日-27日,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本次大会主题为“发挥司法作用 促进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大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办。与会的中方代表围绕“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议题,向世界分享了中国经验。

  保护生态环境, 司法能做什么?

  近年来,全球生态环境不容乐观,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需要国际社会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地球,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出席会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重点介绍了中国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3个具体经验。

  一是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设立专门环境司法机构,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推动环境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深化环境治理协同联动和多元共治,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二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诉讼体系,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三是健全环境权益保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实行损害担责,落实全面赔偿,注重预防优先,深化公众参与,完善证据规则,丰富恢复性裁判执行方式。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参加会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利,介绍了重庆生态环境司法的“三色”。

  首先是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突出本色。妥善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实现流域内刑法裁量的统一,在全国率先制定非法捕捞犯罪量刑指引。其次是强化流域系统性保护,增添亮色。与周边高院签订协议共同加强长江司法保护,在5个辖区中院各确立一个基层法院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环资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将非法移栽红豆杉按非法采伐定罪处理。最后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特色。对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从宽处罚,实行原地修复与替代修复相结合,建设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发挥法治教育功能。

  如何遵循生态环保规律完善裁判规则?

  如何遵循生态环境保护规律,探索完善环境案件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更加有效地保护各类生态环境权益,是当前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

  与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分享了江苏法院在这方面的探索实践情况。

  一是确立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的裁判原则。江苏法院以生态功能区划分为基础,建立起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支撑的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并在这一机制下探索形成全域修复的裁判原则、综合考量生态要素的裁判原则。

  二是确立提高违法成本的裁判规则。确立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在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以查获量的4倍计算排污量,并据此确定环境修复费用;确立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在全国首次判决鳗鱼苗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源头切断非法利益链条;确立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在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除了考虑采砂行为造成的砂石资源破坏数量,还综合考量了水底生物栖息地环境危害程度、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等要素,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三是创新环境案件执行方式。可以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金,允许企业根据经营实际和修复需要分期支付赔偿款,探索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方式等。

  浙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参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在发言时介绍,在探索完善环境案件裁判规则方面,浙江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近三年审结一审环境刑事案件3469件,适用实刑率60%以上;从严认定赔偿责任,对经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采取隐蔽手段非法排污的企业,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贯彻公众参与原则,近三年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78件。此外,还建立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则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江西经验。在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和浮梁倾倒废液污染环境案中,江西法院探索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如何正确适用”“如何认定侵权人污染环境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等裁判规则。并通过审理相关案件,总结并推行“环境损失计算五结合法”裁判规则,改变了以往每案必鉴定的做法,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减少了鉴定费用支出,加快了审案进度。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有哪些实践?

  2021年10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将在春城昆明召开。云南素有“动物王国”“植物王国”和“物种基因库”的美誉,生物多样性资源居中国之首,是全球36个物种最丰富的热点地区之一。

  作为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承办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侯建军特别介绍了云南法院涉濒危物种的司法保护实践。2018年以来,云南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0725件,其中涉濒危物种及其生境保护案件2811件。

  云南注重为濒危物种提供专门化司法保护。针对涉濒危物种案件同时触及多个法律关系、须兼顾司法规律和自然规律,探索“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全省设立了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庭等13个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濒危物种也与其生境息息相关,云南法院还着重从两方面构建濒危物种的恢复性司法机制:一方面是“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另一方面是跨部门跨区域司法联动协作和公众参与。

  “为了一种美丽的鸟,中国正在学会放弃。”

  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播放的一段视频,深深地打动了会场的人们。视频里的鸟就是绿孔雀。前不久,云南法院审结的“绿孔雀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濒危野生动植物预防性公益诉讼案。涉案的绿孔雀、陈氏苏铁等濒危物种,栖息于红河干热河谷,当地正在建设的水电站可能导致其生境淹没,导致这一区域物种和生态环境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云南法院经审理最终判令建设方停止建设,为濒危物种的预防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泽军结合青海是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库,高原生物多样性资源破坏容易修复难且不可逆转等特点,介绍了青海法院在高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方面的审判工作实践。

  张泽军说,青海在审判工作中突出司法的责任性、法治性、规范性、惩罚性,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统筹生态系统各要素的司法保护,对于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司法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预防保护力度,创新司法裁判方式,确保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用积极的行动和作为开展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司法如何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当前世界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司法如何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在大会上表示,环境问题没有边界,中国政府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道路。吴偕林着重介绍了福建法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是在全国率先成立覆盖全省的林业审判庭,集约化保护森林环境资源,创新建立生态司法+离任审计、修复保险、绿色金融等衔接机制,服务绿色低碳生活。二是依法从严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破坏大气、水、土壤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被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三是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打造生态司法协作平台,建立绿色林长司法护航协同机制。

  复杂的地形气候孕育了甘肃多样的自然生态环境。甘肃既是传统能源大省,也是新兴能源大省。与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介绍了甘肃如何积极探索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为构建绿色丝绸之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坚守绿色甘肃建设中的司法定位。正确认识履行碳达峰、碳中和的中国承诺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妥善审理西固热电厂破产案、大夏河水电站停建案等产业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引发的案件,以司法实践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用生态修复性司法为陇原添绿。在环保组织诉某公司超标排放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案中,被告都在改造环保设施、达标排放的同时,制定了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替代性修复方案,最大限度通过恢复植被、保护生态和增加碳汇来减缓气候变化。

  积极探索气候变化案件的审理。在甘肃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环保组织诉电网企业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原告以被告未全额收购风电、光电而以火电替代,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增加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积极引导企业重视生态环保社会责任及生产者延伸责任,电网企业也主动回应环保组织诉求,加大设备投入,加快技术升级,提升消纳输送能力。

  外方声音

  这次会议和下半年将要在昆明举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都是非常重要的会议,为各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提供了广阔平台,期待两次会议取得建设性成果。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英厄·安诺生

  习近平主席提出的重要精神和倡议得到了高度重视,相信中国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的建设一定会取得巨大成就。通过这次会议的有益探讨,可以进一步帮助各国有效完善相互之间的司法合作,增强各国在环境问题上的法律衔接,同时也有助于完善各国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律和司法实践。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维亚切斯拉夫·列别杰夫

  中国拥有14亿人口和丰富的自然资源,这些因素让中国在国际环境政策和法律领域处于核心地位。中国在国际政策各领域都发挥了很大作用,在环保领域尤其如此。

  ——巴西联邦共和国高等司法法院大法官安东尼奥·本杰明

  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的主题,全球人民命运是紧密相连的,这体现了中国领导人对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重视。中国政府在执行国际公约及环保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也制定了国内环保标准,相较于其他国家是更严格或更进一步的,中国立法机关通过的一些环保领域的法律也是非常现代化的。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成都代理总领事阿赫塔尔·马赫穆德

  当我看到“绿孔雀案”判决结果时,感到十分振奋,期待看到中国的努力激励其他国家也采取行动。中国将环境法治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英国)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詹姆斯·桑顿

  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挑战,单个国家是无法应对的。中国制定了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在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方面发挥了领导作用。这次会议让我了解到中国在环境保护司法领域的做法,这些经验不仅值得其他国家的法官学习,也值得学者学习。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气候变化专家组主席、奥斯陆大学法学教授克里斯提娜·沃伊特

  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能够审理所有与环境相关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就全世界而言应该是最佳模式。非常钦佩中国在环境和资源司法审判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和成就。

  ——比利时王国宪法法院院长卢克·拉文森

  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的重要前导性活动,期待本次会议成果能够为今年下半年召开的大会作出积极准备。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伊丽莎白·穆雷玛

  环保专门化法庭是非常特殊的模式,全球这种专门化模式不多,这些司法领域取得的进展对整个社会有很大影响。

  ——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英国)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龙迪

  中国有很多经验可以分享给别的国家,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以及技术领域都有自己的优势和能力,中国的帮助和支持极有可能对其他国家的政策决定、司法系统等产生影响力。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安班·坎达卡斯

  中国的环境司法实践再次证明中国在环境司法保护方面是全球领导性的国家,此次会议上中国法院的报告也证明了这一点。大会通过的《昆明宣言》将会成为全球环境司法保护的一份指导性文件,为促进环境司法保护以及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及交流,在数据共享以及加强法院科技应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觉得有必要加强各国司法界的交流,将中国法院的经验应用在其他国家,更好地促进各国环境司法工作。

  ——南非共和国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曼迪萨·玛雅

  希望下半年在昆明召开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有一个雄心勃勃的远景,能够取得良好效果,对此我抱有非常高的期望。所有国家需要迅速采取行动,在各领域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务实合作。

  ——芬兰共和国驻华使馆副馆长潭碧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