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中国开展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6-09-13 11:04:37 浏览()次

图为IRRS专家与工作人员交流现场。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供图   

    ◆本报记者郭婧

  编者按

  2016年8月26日~9月8日,受中国政府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对我国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IRRS Follow-up)活动。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和9个国家的14名高级官员和专家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总体状况进行了历时10天的系统评估。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参与了此次评估活动。为全面展示此次评估活动,本报特派记者全程参与报道,以飨读者。

  解读IRRS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IRRS)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组织的一项重要的同行评估活动,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评估团依据IAEA安全标准,对成员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审查,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建议”和“希望”。

  中国政府曾分别于2000年、2004年和2010年3次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来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这几次综合评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提高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2010年开展的综合评估活动,国际专家们通过全面细致的评估,充分肯定了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成绩,也提出了10个方面的79条“建议”和“希望”。

  评估活动是如何开展的?

  此次跟踪评估是一次“回头看”,即对2010年综合评估提出的“建议”和“希望”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和跟踪。评估团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颁布的核安全标准和相关文件,对79项“建议”和“希望”的响应和落实情况开展了同行评估。

  评估之前,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交了自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评估团采用分组讨论、观察见证和文件检查等方式对自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评估,涉及政府的职责和职能、全球核安全体制、监管机构的责任和职能、监管机构的管理体系、行政许可、审评、监督检查、执法、法规和导则、应急准备与响应、辐射环境监测和福岛核事故后的核安全改进等12个方面。

  得出怎样的结论?

  评估团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工作6年来取得的成绩给予积极评价:中国国家领导人对核安全予以高度重视并做出了政治承诺;中国政府发布并实施了核安全规划,核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财务经费大幅增加,能力建设得到加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进一步完善核安全法规体系,优化组织和管理系统,独立有效地开展许可、审评、检查和执法等监管活动;福岛核事故后,核设施安全改进行动稳步实施,应对举措及时有效。

  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监管有效性不断提高,监管规范性不断增强,监管技术性不断增加,监管国际化不断提升,监管透明性不断增强。

  评估团对这些改进表示赞扬,认为其提高了中国核安全水平。评估团指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是一个有效、可靠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在过去的6年中,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上次评估提出的79项“建议”中,71项得以关闭,较好地完成了相关的改进和响应。还有8项仍需继续落实,集中体现在《核安全法》的制定、职业照射监管的部门协调、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法规制修订、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管理国家长期政策的制定4个方面。

  具有怎样的指导意义?

  这次跟踪评估活动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为我国参照国际最新安全标准、全面梳理优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为分享我国监管成果、吸取国际先进经验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此次评估结果,将为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撑和助力。

  在作出积极肯定评价的同时,评估团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也提出了一些宝贵建议:

  一是应推进《核安全法》的立法进程。在《核安全法》中要确保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完全独立的监管部门开展核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受到任何有碍于其作出安全决策的组织 机构的影响;落实营运单位首要核安全责任,推进核领域的信息公开透明;要确保《核安全法》与《原子能法》协调一致。

  二是应当考虑中长期中国核电发展,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长期战略和国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