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自然保护区整改“老大难”问题?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11-04 12:01:30 浏览()次

“缓冲区内新建的鸡舍拆除后,湿地生态修复效果明显;实验区内原有设施严格按照共管协议要求,规模不扩大,粪污等由种植企业即时清运作为肥料循环利用。”站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实验区,某蛋鸡养殖企业负责人介绍道。

由于不清楚自然保护区边界划定,这家企业在发展中侵占黄河湿地保护区缓冲区新建两座鸡舍和部分粪污处理设施。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相关问题后,企业积极整改,立即清退在缓冲区内违规建设的生产设施,可是实验区内的原有设施该不该退出、怎么退出,却成了摆在众多管理部门和政府面前的“老大难”问题。

在此情况下,河南省林草局积极作为,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并出台《关于沿黄湿地自然保护区鱼塘畜禽养殖整改的指导意见》,为保护区内畜禽养殖问题整改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标准。

不少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督察问题整改,均面临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规定理解与执行尺度不一。受法治观念变化与规章制度落实要求变化影响,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统一,许多问题在长期忽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背景下滋生蔓延。如黄河湿地保护区孟津段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鱼塘养殖就曾一度达到近万亩。

二是部门管理权限交叉,职能缺乏协同。保护区内既有保护区管理机构,也有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各管一摊。保护区内有些地块既是保护区,也是耕地,有的甚至还是基本农田,按照保护区管理规定不能进行生产活动,但是按照耕地保护有关要求又必须开展种植活动,两者矛盾突出。

三是保护区与原住民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妥善处理难度大。许多保护区批复时间较早,边界划定未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标定,图上标示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部分保护区将许多居民点甚至村镇都划入保护范围,划定后也未采取措施进行搬迁或补偿安置,许多群众长期在保护区内生产生活。还有一些保护区没有详细控制规划或详细控制规划长期未更新,难以对保护区生产生活行为和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约束和规范。

为了做好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积极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笔者建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倾听各方合理诉求,科学分析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的历史过程,并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目标和措施要求。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公开“三线一单”划定情况及最新政策要求,通过“上情实时下达”,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损失。深入调研核实现状,找准导致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通过“下情精准上传”,找到法律规定与历史因素之间的平衡点。

坚持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责任。充分认清法律规定的根本宗旨和核心要义,依法严格管控核心区、缓冲区,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要多采取实践性举措,对具有保护价值的要应保尽保,尽快实施清退并开展生态修复。对不具备保护价值或保护价值变化的,经科学论证后该保留的保留、该调整的调整,确保督察反馈问题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强问题整改后的监督检查,避免同类问题反弹,尤其要防范“破窗效应”和“法不责众”思维。

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整改。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分类、分阶段、分步骤推进问题整改,既严格落实法律要求,又充分尊重历史事实,合理妥善处置解决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时面临的法律规定与现实之间的偏差、文件要求与老百姓诉求之间的偏差,协调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破除地方政府在督察整改中面临的瓶颈,不搞“一刀切”,保障督察整改顺利推进。

编辑: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