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据为核心 推行“三级审核”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11-17 16:51:04 浏览()次

  证据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石。证据制度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制度,而证据规则更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前提。

  2021年7月15日新的《行政处罚法》实施,与旧法相比,新法第四十六条首次对证据的种类进行了列举。该条文列举的8种证据类型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保持一致。

  从执法实务的角度,如何遵循证据的适用规则,在环境执法案件中构建一个证据查证属实、取证合法有效的证明体系,对基层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环境执法证据制度为核心,以《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基准,建立证据“三级审核”机制,作为行政处罚的切入点。所谓“三级审核”就是指:立案调查、法制审查和处罚下达3个阶段的审核。在“罚处分离”的原则下,“三级审核”彼此独立又互为补充,环环相扣,贯穿整个查处阶段。

  ■立案调查阶段:

  对违法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认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但在执法实务中,专人往往空缺,专责也因此缺失。

  调查取证在整个处罚程序中虽然是最基础的环节,但因其是发现违法行为的初始阶段,事实很多时候会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就需要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各县(市、区)执法局综合执法科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取证,依据现场情况、结合专业知识,综合认定违法事实的存在;对一些现场客观性强,一旦条件消失便难以取证的案件及时组织跟进调查;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案情进行会商和事实审查,初步判定违法的方向。

  ■法制审查阶段:

  依据证据使用规则进行查证审核

  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实务中,要坚持证据的“三性”,主要从“主要证据是否充足”、“证据是否确凿”进行法制审核。主要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一个证据和其他证据的联系中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在环境执法案件中,基本都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和违法后果影响的裁量因素。因此,除了对企业行为主体基本信息、现场的生产状况调查之外,重要的是把握好证据形成的时间、环境、条件和危害后果,对于违法事实和时间持续的证明需要根据企业历史用电量、财务报表以及设施设备购置合同等进行查证。

  “事实不会从窗口飞进来,而是要用脚把它拖进来。”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涉及刑事的环境案件,法制审核人员除了全面审阅案卷证据外,还要察看现场,遵循公正性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以便更清楚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案件事实,为后续的行政复议、诉讼以及生态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处罚告知阶段:

  对整个案件证据进行复盘补强

  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案卷排他性既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合法性的依据,也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遵守的原则。

  根据“案卷排他性”原则,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入卷,在案审会后,对案件提出的意见要进行补充和完善。卷宗形成之后,处罚决定书发出前,不在卷宗之内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后续复议、诉讼程序中证明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的证据。这就需要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对案件进行“回头看”,尤其对于现场笔录这一优势证据,要秉承仔细审慎的态度,从客观角度记录事实,载明要素。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