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八成矿山损毁土地未治理 五部门发文开启治理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6-07-21 14:16:44 浏览()次

 本报北京7月20日讯 记者郄建荣历史遗留再加上新出现的,矿山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熊自力今天表示,由国土资源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以及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发布实施。他说,包括有历史遗留问题在内,我国将对矿山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治理。

  国土资源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熊自力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截至2015年,全国共投入治理资金超过900亿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面积超过80万公顷,一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熊自力说,《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阶段性目标是,全面建立动态监测体系,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局面。

  据熊自力介绍,根据《指导意见》,近期我国将开展由省级政府组织,以市、县为主要单元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明确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新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

  同时,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严格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熊自力说,五部门要求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要求各地明确任务要求,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