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办法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建立环境信用制度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5-08-05 11:48:00 浏览()次

 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行业及陕西特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污染源企业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使金融机构在营销时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区别对待,实现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治……

  记者日前从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陕西已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扎实推进陕西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联合重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健全环境法制和标准体系,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通知》要求,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容量,抓紧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行业及陕西特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覆盖全省重点行业。

  特别是要加快制定关中地区产业准入和淘汰目录,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控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为加快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陕西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分别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强化环境监管,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为更好地保护区域环境,《通知》提出,陕西各级政府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污染源企业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并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

  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内的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等工作机制,形成区域、流域协同监管的常态。

  《通知》要求,即日起至9月底前,各市(区)、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保大检查,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对环保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逐一制订整改方案,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通知》还要求陕西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同时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使金融机构在营销时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区别对待,实现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治。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以往,环境执法似乎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为此《通知》还专门强化了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要求各市(区)、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通知》明确提出,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知》还规定,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按照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实施清洁生产,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超标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鼓励非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其环境信息。积极推行污染治理、环境监测、污染检测、咨询培训与评估、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等第三方服务机制。

  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通知》要求,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每月要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等情况,并不定期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根据《通知》,今后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每年要对30%以上的市(区)和5%以上的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30%以上的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对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同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为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通知》要求,2017年底前,陕西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对新进人员坚持“逢进必考”的同时,逐步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充实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力量。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向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聚集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并逐步完善农村环境执法体系,鼓励将环境监管执法权委托给乡镇、工业园区、开发区。

  同时,为强化执法能力保障,《通知》还要求,2017年底前,陕西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并强化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环保物联网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另外,《通知》还明确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