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减罚”不失为执法监管理念的创新之举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3-08-02 23:24:16 浏览()次

据媒体报道,近期浙江、江苏南通等地相继出台政策,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实行企业“学法减罚”措施,既为一些企业减轻了环境违法处罚,又给企业提供了通过学环保法律法规,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机会。笔者认为,其做法不失为环境执法监管理念的创新之举,值得各地学借鉴。

对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除了让违法企业受到应有的惩处之外,还在于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浙江、江苏南通等地推行的“学法减罚”的做法,与一些地方出台的企业“首次违法不处罚”、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等举措相比,虽有相似之处,但前者更能体现执法与普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本意,对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强化了法律的教育功能,传递的是法律的温度和行政执法的人性化。

应该说,如何统筹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更好服务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是当下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实行“学法减罚”,绝不是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纵容,而是在不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前提下,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力求改变长期以来环境执法监管中守法教育不足的问题,鼓励引导企业更深刻、更生动地理解环保法律法规,从而唤醒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真正让环境守法成为一种自觉惯,最大限度消除因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

“学法减罚”作为环境执法监管理念的创新之举,其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由于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相对人一般是法人或者组织,且处罚类型包括罚款、限产、停产等多种形式,同时还会因处罚给企业的环境信用、评先树优、获取各类奖补资金等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如何规范优化“学法减罚”制度,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笔者建议在实践中,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自觉自愿。“学法减罚”,应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自觉自愿的一种行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学,并可自主选择学方式。作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行政处罚相对人积极参与学法活动,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学条件,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充足的学内容、灵活的学时间。

二是细化学主体。鉴于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多元化特点,需对学法对象作出具体规定,鼓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等积极参加学法活动,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参加学法活动的情况,分别规定相应的减罚额度,防止学法活动“走过场”或流于形式,从而损害了环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

三是实行适度减罚。行政处罚法已明确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因此,“学法减罚”的额度不宜过大,更不能把“学法减罚”作为一种周期性福利,否则就失去法律的刚性约束。对经学法而减罚后,在一定时限内再次出现同类环境违法问题的,不宜再适用“学法减罚”。另外,对于存在明显主观恶意、屡查屡犯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应排除在“学法减罚”范围之外。

四是拓宽适用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环境信用评价情况对企业的约束力越来越大。相较于被处罚款,企业往往更看重因行政处罚带来的环境信用损失。因此,可尝试将“学法减罚”制度运用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领域,使学法积分不仅可作为从轻处罚的裁量因素,而且与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相挂钩,从而有效调动企业参与学法活动的积极性,更有利于环境执法监管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