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房本是喜事,可入住后却被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噪声日夜困扰,夜间难以安睡,多次投诉、沟通均无果,业主无奈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针对居民住宅电梯低频噪声侵权的声环境标准适用、物业责任界定、损失赔偿范围三大争议焦点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开发商因建筑设计安装缺陷承担减振降噪整改及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尽到日常管理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入住即遭低频噪声侵扰 业主起诉要求整改索赔
2022年12月,龙某甲与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雅安市雨城区某小区顶楼住宅。2025年5月入住后,龙某甲很快发现房屋内存在持续性低频噪声,夜间休息时段尤为明显,严重干扰正常睡眠和居住生活。经排查,噪声来源于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结构传声,噪声的产生系因龙某甲所购顶楼房屋与电梯机房底座距离过近导致。
入住后,龙某甲数次通过短信、现场沟通、微信群等方式,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反映问题,要求排查噪声源头、落实整改措施。物业公司在2025年6月采取加装隔音棉的简易处理方式,未针对低频振动核心问题实施有效减振方案,噪声污染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开发商某甲公司则以电梯已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整改。
为维护自身权益,龙某甲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房屋噪声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案涉房屋次卧(A类房间,以睡眠为主要功能)夜间电梯运行时,250Hz倍频带声压级检测值达36dB-37dB,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构成噪声污染。龙某甲为此支付检测费3500元。
协商无果后,龙某甲将开发商某甲公司、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采取减振降噪措施、支付噪声污染补偿费、赔偿检测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等。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限期整改,支付检测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龙某甲其他诉讼请求。龙某甲不服,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大争议焦点 终审判决逐一厘清
焦点一:住宅噪声标准,按片区划分还是单套房屋认定?
上诉中,龙某甲主张,案涉房屋为纯居民住宅,无商业、工业混杂,符合 “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特征,应适用更严格的1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一审依据政府划分方案适用2类标准,属于对噪声标准适用规则的错误理解。
对此,雅安中院审理认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方案为准。案涉小区所在区域已被雅安市相关部门明确划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该划分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综合确定,并非以单套住宅使用性质孤立认定。
法院同时指出,一审已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针对住宅卧室等A类房间的最严格限值要求,检测结果已认定噪声超标,充分保障了业主居住安宁权。龙某甲以单套住宅性质否定政府片区划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物业仅加装隔音棉 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龙某甲上诉提出,物业公司负有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义务,接到投诉后仅采取简易措施,拒不配合风机噪声检测,怠于履职导致损害扩大,应与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雅安中院明确,案涉噪声污染的根源是开发商建筑设计、安装缺陷,属于建设阶段固有责任,与物业管理无直接关联。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对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不承担建筑本体结构缺陷整改义务。
审理查明,物业公司接到投诉后,已及时反馈开发商,并采取加装隔音棉等降噪措施,按规定完成电梯日常维保,尽到了管理职责。其不构成共同侵权,与噪声污染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驳回龙某甲连带赔偿诉求。
焦点三:按日补偿、律师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龙某甲请求判令二被告自入住之日起,按每日100元标准支付噪声污染补偿费至整改完成,并赔偿律师费6000元。其主张噪声导致房屋使用价值贬损、自身健康受损,律师费是维权必要支出,理应获赔。
法院审理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赔偿以 “填补实际损失” 为原则,一审已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弥补了龙某甲因噪声污染遭受的精神痛苦,再主张按日补偿费属于重复评价。同时,龙某甲提交的体检报告,无法证明肝功能异常与噪声污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相关健康损失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关于律师费,法院指出,民事诉讼中律师费并非必然发生费用,无合同明确约定时,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企业与个人地位不对等,不能成为转嫁律师费的法定理由,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此外,龙某甲二审新增 “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诉求,法院明确,二审新增独立诉讼请求,因开发商未到庭无法调解,应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开发商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对案涉小区电梯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使房屋噪声符合2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排放标准;支付龙某甲噪声检测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龙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噪声维权需找准责任主体 留存关键证据
高层住宅中,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噪声,会通过墙体结构传入住户室内,干扰居民正常起居,由此引发的噪声污染侵权纠纷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中,噪声超标如何界定、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是核心争议焦点。
此前就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台州市某小区的业主江某,购置了一楼栋17层和18层的复式顶跃住宅,可入住后他发现,房屋18层的卧室与单元楼两台电梯井共用墙体,而且电梯机房就位于卧室的正上方。电梯运行时产生的持续性低频噪声,让他无法正常入睡。
江某委托具备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卧室噪声进行检测,报告显示,晚上十点到十点半期间,电梯运行噪声的多项指标均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
关于本案责任划分,法院明确,房屋开发商作为电梯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噪声防治的首要责任。而根据现有证据,案涉电梯运行状态正常,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日常维保职责,因此江某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由开发商承担整改义务。
针对此类住宅噪声纠纷,业主遭遇噪声侵扰维权时,一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固定噪声超标证据;二要留存投诉、沟通记录,证明维权过程;三要找准责任主体,建筑设计安装缺陷导致的噪声,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四要明确赔偿范围,赔偿诉求应有明确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应严格履行噪声防治的源头责任,在规划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等环节充分采取隔声减振措施,确保住宅卧室夜间室内噪声控制在法定限值以内。
同时,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公用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发现噪声异常及时处理,共同维护居民居住安宁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