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份虚假监测报告、3人获刑!“我不知情”没用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6-08-27 20:33:59 浏览()次
 

167份监测报告,64万余元,3人获刑。  

这是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发布的一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的核心数据。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某环境检测公司(以下称K公司)通过更换样品、伪造采样时间、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等方式,为委托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采样部部长3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环境监测机构明确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之后,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及2023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查办的一起典型案件。

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167份虚假报告背后,是法律制度供给的深刻变革。

刑法条文之变:从“灰色地带”到“明确入刑”  

长期以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刑事追责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  

2021年3月1日之前,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其犯罪主体仅列举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属于“等”字涵盖的范围,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许多情节恶劣的造假行为仅以行政处罚了事,“以罚代刑”现象较为普遍。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这是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在法律层面将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刑法定罪量刑范围。从此,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不再是“罚钱了事”的行政违规,而是可能面临刑事追责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K公司的造假行为发生于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完全在修正案生效之后。检察机关直接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3名责任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法律的“牙齿”真正“咬”了下去。  

入罪标准之变: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诉”  

并非所有监测数据造假都构成犯罪。本案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是202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监测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K公司伪造167份监测报告、涉案金额64万余元,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来看,均已跨越“情节严重”的门槛。

检察机关将167份虚假报告分为3类:一是替换或稀释现场采样样品;二是重新采样后替换原始数据;三是伪造采样时间等信息。

这种分类认定方式,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范本。  

本案中,K公司实际控制人蒲某某辩称自己未直接授意造假。但证据显示,其对造假行为“应当明知”却未采取措施制止,最终被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不知情”“未授意”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放任造假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新旧对比来看:修法之前,即便伪造167份报告,若无明确刑事法律依据,可能仅面临行政处罚;修法之后,特别是2023年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标准后,同样的行为直接触发刑事追诉。这就是从“量变”到“质变”的根本转变。  

追责模式之变:“行刑衔接”从机制走向实践  

本案被列为重庆市生态环境“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其办案模式值得关注。 

2023年6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现现场检查中发现K公司存在数据造假嫌疑。次日,执法部门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并启动刑事立案侦查。“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同步推进,极大地提升了办案效率。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商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167份监测报告进行专业认定。行政部门的专业判断为刑事案件定性提供了重要支撑,而司法机关的实质审查则有效避免了“以行代刑”。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K公司作出微罪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及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个人责任+行政处罚单位违法”的双罚模式,使违法者付出了多重代价。

新法展望:《生态环境法典》构建更严密的法网

本案办理期间(2023年至2026年初),我国首部生态环境法典尚未施行。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部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在监测数据治理方面进行了更为系统的制度设计。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监测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将“监测数据失真”本身作为独立的违法打击对象,不再仅仅依赖于对“造假故意”的证明。这对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要求提升到了新高度。

从部门规章到生态环境法典,从罚款几十万到罚款二百万加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制度体系的升级力度不可谓不大。

治理逻辑之变:从“个案打击”到“常态化震慑”

重庆市近年来持续开展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累计查处140余起环境违法行为,移送近40起刑事案件。本案正是其中之一。

利用AI大数据智能研判手段筛查造假线索,让“暗箱操作”无处遁形。从采样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报告编制人员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穿透式追责使每个环节都感受到压力。

167份假报告案的3名责任人获刑,对整个行业形成了强烈震慑。“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制度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有哪些行业警示

对于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言,本案至少带来以下警示:

第一,法律红线已经划清。《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环境监测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范围,2023年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认定标准,“低成本造假”的时代已然终结。已经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大幅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第二,“不知情”不是护身符。管理层对造假行为的放任、默许,同样可能构成犯罪故意。

第三,“行刑衔接”让违法无处可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意味着造假行为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也可能同时面临刑事追诉。

第四,合规经营是唯一出路。在“终身禁业”制度下,一次造假就可能断送整个职业生涯。

167份假报告,3起刑事判决——这是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入刑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国环境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实践检验。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环境监测”写入法条,到2023年“两高”司法解释细化入罪标准,再到生态环境法典构建系统的监测数据治理制度体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治理正在从“个案打击”走向“制度预防”。

法律的“牙齿”已经长齐。任何敢于挑战监测数据真实性底线者,都将付出沉重代价。这正是167份虚假报告案留给全行业最深刻的启示。

作者:张念胜,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恩施州监测中心主任;谭娟,湖北拙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