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案明责!十堰发布四起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6-07-15 02:35:13 浏览()次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湖北省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对2026年以来办理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梳理,对其中4起具有行业代表性、普法警示性的典型案例集中公开发布。

“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责,引导全市涉气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守法经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案例1:某铸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今年3月19日凌晨2时30分,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组采取突击夜查方式对十堰市某铸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操作工徐某某正使用中频炉开展金属熔炼作业,熔炼配套袋式除尘装置电源处于关停状态,除尘集气罩未按照作业规范放置在熔炼工位上方,熔炼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扩散,未按照环评、排污许可要求收集净化处理,粉尘直排外环境。

企业生产作业期间擅自关停除尘设备,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3月24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同步开启所有除尘设施,确保熔炼、浇筑工序粉尘全部收集处理,达标排放;6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6月25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对涉案违规操作工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2:某汽车服务营业部未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案

今年1月8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十堰市某汽车服务营业部喷漆作业异味浓烈,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该营业部从事喷涂作业,配套有废气处理装置(吸附棉箱+UV光解+大气排气筒)。经查,该营业部2026年元旦假期期间,将烤漆房吸附棉箱内吸附棉板取出且使用高VOC含量油性漆原料,累计喷涂机动车19台,引起居民投诉。

该营业部未按规范配套并正常使用废气吸附过滤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月15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营业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营业部立即安装吸附棉板,确保烤漆房治污设施正常运行;4月23日,对该营业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3:某建材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月28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郧西某建材企业2月27日烟尘日均值超标。经进一步现场调查核实,该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2月27日当天使用大量木柴和柴油窑炉助燃时,未相应调整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导致烟尘排放浓度升高,日均值为135.1083mg/m³,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30mg/m³)的3.5倍。

该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3月3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调整生产工况、全面检修烟气治理设施;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核算本次超标造成大气环境损害赔偿金2074.7元,企业于4月26日足额完成缴纳。5月27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从轻处罚相关条款,综合企业主动配合、足额赔付生态损失情节,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某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3月26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对十堰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汽车油缸生产,油漆烘干工序正在作业,该工序未按照环评验收手续安装活性炭吸附、UV光解、15米排气筒,烘干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4月27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工,同步配套完整废气收集治理系统;6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两万元。

编辑: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