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下文简称“上铁法院”)近日公布消息,该院审结了一起违法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行政处罚诉讼案,终审判决维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化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这是全市首起违法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行政处罚诉讼案,该案的判决强化了ODS全链条监管要求,也为ODS销售企业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对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案件缘起某化工公司在2022—2023年间,向两家未办理ODS销售备案的企业销售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共计12.4吨。ODS常见于制冷剂、发泡剂等工业产品中,它们不仅会破坏臭氧层,让更多有害紫外线到达地面,还可能加剧全球变暖。我国目前对全氯氟烃、哈龙等9类ODS实施严格管控,本案涉及的含氢氯氟烃(HCFCs)就是其中一类。根据我国出台的《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ODS受控用途使用单位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明确ODS的销售单位和经销单位均需要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辖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发现,两家经销商在交易时均未完成法定备案程序,遂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万余元、罚款37万余元。化工公司不服,认可向未备案的商贸公司销售ODS的违法性,但认为材料公司2023年、2024年已经分别对2022年、2023年的销售经营情况进行过备案,同时认为自身不存在违法销售行为,且其已经穷尽所有核查手段查询材料公司的备案情况,故原告向材料公司销售ODS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于是向上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处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化工公司向经销商销售ODS,经销商是否应进行事先备案?如果经销商没有备案,化工企业是否需要担责?
上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销售备案应该是对将来经营销售ODS进行预先备案。事后提交的数据资料不能替代备案。本案中,某区生态环境局已经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化工公司向材料公司、商贸公司销售ODS,且该两公司没有备案,故化工公司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ODS的事实,构成《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事后提交经营销售数据或者其他经销环节备案不影响本案违法行为定性。
至于化工公司对于销售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本案中,化工公司提供了网站查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系统截图等证明其曾积极提醒材料公司进行备案,材料公司也提供了备案系统截图。但对上述证据审查可知,材料公司提供的截图并非ODS企业备案页面,是ODS数据报送页面。化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在未充分核实对方是否备案成功的情况下,即进行交易,难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据此,上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化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庭长、一级法官孙焕焕指出,销售企业负有核实交易对象备案情况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化工公司提供的核查证据不足,未尽审慎义务,“备案不是‘走形式’,而是用制度织牢保护网,实现源头管控、全程可追溯,防止非法交易和违规使用。”
孙焕焕同时提醒,保护大气环境没有旁观者,无论是销售单位还是经销单位,每一个环节都是防线的关键一环。只有各方都绷紧环保这根弦,才能真正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铜墙铁壁。
编辑:刘阳